:
申诉人:吴,男,43岁
住址:武穴市田镇办事处田镇村三组
电话:
被诉人:武穴田镇华利石材厂地址:武穴市田镇上窑
法定代表人:程翠华,女,38岁,
该厂厂长电话:
仲裁请求事项:
一、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如下:
1、辅助器具费:135564.50元
2、停工留薪工资:18000.00元
3、生活护理费:720xx.00元
4、伤残补助金:36000.00元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6000.00元
6、交通费;1500.00元
以上各项共计569064.5元。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xx年1月1日经被诉人厂内职工郭熙发介绍到该厂,从事破碎及维修工作。该岗位包括我在内共有三人,每人月平均工资为20xx元。20xx年3月23日晚7点钟左右,我在工作中发现皮带运输机输送皮带跑偏,就去修理,突然右手被皮带卷入滚轮中,导致右臂远端完全断离伤。受伤后被诉人将我送到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进行了紧急治疗,3月28日应被诉人要求转到武穴市第三医院,5月12日出院。被诉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及住院期间部分生活费。20xx年6月26日申诉人受伤事实经武穴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申诉人所受伤残,20xx年9月24日经黄冈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黄劳鉴字[20xx]号劳动能力结论书》评定为四级伤残。20xx年3月26双方曾签下协议,被诉人承诺按国定规定赔偿。但事发至今已近七个多月,被申诉人对此事已完全不理。导致我生活举步维艰,身心遭受重创。现申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北省实施条例》之规定,诉至贵委,望依法支持诉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
一、申诉人身份证明;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劳动能力结论书;
四、假肢装配司法书
五、赔偿详细清单
此致
武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吴
二0xx年十月二十二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