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级一班的小朋友们:
你们好!
首先祝贺你光荣地成为实验小学的一名小学生,成为我们“七彩阳光”中队中一朵可爱的小白云。告诉你们一个好消息,你们很快就有机会能戴上红领巾,加入少先队啦!只有表现最最棒的小朋友才能戴上神气的红领巾哦!但是想要加入少先队可不容易啊,一定要做到下面这些才行:
1、我知道我要加入的少先队全称叫做中国少年先锋队。
2、我知道队旗是五角星加火炬的红旗。队旗上的五角星代表着中国共产党。少先队员要听党的话。
3、我知道红领巾是少先队员的标志。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鲜血染成,每个队员都应该佩带它、爱护它。我会系红领巾。
4、我知道队礼:右手五指并拢,高举头上,它表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我会敬队礼。
5、我知道我们的呼号是:“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我会回答:“时刻准备着!”
6、我知道队的作风是诚实、勇敢、活泼、团结。
7、我知道每个队员都要遵守纪律,都要服从队的决定,都要积极参加队的活动,都要做好队交给的工作,都要热心为大家服务。
8、我会唱队歌。
9、我要为班级里的小朋友们做一件好事。我们共同生活在一个大集体,每个同学就是我们的兄弟姐妹,当别人遇到困难,需要帮助时,我会伸出援手,既能帮助别人,又会快乐自己。
10、我会在家帮爸爸妈妈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做一个独立的孩子。 从现在起,我就不能像幼儿园那样什么事都依赖爸爸妈妈,生活中
我要学会自己洗脸、刷牙,还要学会独立学习,自己完成作业、整理书包、清理书桌……我们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告诉爸爸妈妈:我已经长大啦!
20xx年XX月XX日
亲爱的自己:
十几年来,从未想过写信给你,看到你现在的生活,很为你感到欣慰。你的生活充实自在,你也懂得为自己寻找生活目标。
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本来就有许多摩擦。别人因为不了解,而说出的话、做出的事,并不表示他们恶意如此。或许,你当时的作为,引起了他们对你的不满。你认为,许多事,得先自我反省。若对方是恶意,也不必因此耿耿于怀,懂得惜福之外,亦该学习如何放下与原谅。那会让你从内心深处,感受到一种平和的气息,进而让你的生活充满了许多愉悦与满足。
你有许多朋友,但却没有一个人能真正交心。朋友的定义究竟是什么?你曾在内心最无助、最痛苦的时候,与自己独处对谈;你曾想在悲伤的时候,能有个人能听你细诉。
你常常一人独自发呆,那样的感觉,也没什么不好,总比将自己内心的话,告诉别人后,再经由别人口耳相传,成为小区新闻与茶余饭后的话题…
其实,知己不必多,一个已足够!知己的定义是什么?有共通的语言加上心灵相通,一个眼神、一个表情,对方便知你的心情与感觉。但是,这样的人,何其难寻?除非缘分!
你是一个化梦想为行动的人,想做之事,常不迟疑地马上去做,深怕今天不做,明天便不再有机会做。人生苦短,珍惜是你的人生哲学,每一分每一秒都是珍贵的。你希望活得有价值、过得有尊严、给得很满足。你曾尝试苦人所苦、悲人所悲,为的就是发自内心去帮助别人。你希望周遭有更多人能发自内心跟你做同样的一件事,只是,人有分别,你只能用行动去感染别人,非你一己之力所能及。
最后,希望你能更爱自己,照顾自己,有了健康,你的世界才是完美,梦想才能实现,人格才能完整。
答辩人名称:甲有限公司
地址:X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甲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20xx年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20xx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xx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甲有限公司
二○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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