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陈,女,x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紫微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家庆与被上诉人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陈诉、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诉、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因被执行人、曾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于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起诉日(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被执行人、曾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司机代为执行13.5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x年开始向陈借钱,x年3月18日与原宁冈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没有资质,登记在原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诉、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x年12月11日作出了()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x年3月18日与江西省宁冈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井冈山市(原宁冈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字第3027、()字第3028号土地中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的)。x年12月一审法院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裁定书送达后,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x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聘请律师。
本案冻结的标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所享有的60%份额,协助执行人是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上诉人主张:x年7月4日,与本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以70万元将其所享有的上述三宗地块面积为2936.6平方米的60%份额出让给本人所有,按照股份转让书的约定,本人于x年7月4日支付给xx20万元,又于x年12月10日、x年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共计50万元。上述三宗土地中所有的60%份额于x年1月6日时就已属于本人所有,不享有该土地60%份额的所有权。()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有误。
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委托司法鉴定,于x年11月28日和x年11月3日公开听证审查,认定赖家庆提出的异议意见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x年1月29日作出()茶法执裁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赖家庆的异议。
x年2月27日,赖家庆因不服()茶法执裁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一审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经过实地调查、两次开庭审理还查明:①为了协调关系,x年7月4日与赖家庆草签了《协议书》,约定:委托赖家庆全权开发购置的上述三块地皮,负责办理手续,赖家庆负责今后的开发费用约200万元,归还双方投资后的利润各50%,建成的房屋按双方股份比例分房屋自行出售。当日赖家庆依据《协议书》支付了今后的开发费用12万元,用于偿还尾欠工程款。《协议书》并未转让财产所有权,没有变更登记。②x年4月18日还经过上诉人同意,收取了肖龙庭230万元定金,次日与肖龙庭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终止了《协议书》,《土地转让协议》到x年12月5日将230万元定金转为欠款才解除。③x年10月24日赖家庆代表江西省玖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盛公司”)以150.01万元中标了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的40%股权后,与赖家庆口头约定转让60%股份,转让金是由赖家庆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被上诉人认为因该约定属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无效)。④《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在()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完成的,即为了逃债而虚构x年7月4日就以70万元转让60%股份事实,与赖家庆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调包其他往来凭据,临时制造收条、证明等。⑤x年11月,上诉人在《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上加盖玖盛公司(注:玖盛公司是x年11月7日才成立、x年5月21日才变更而成的)印章交井冈山市规划局,骗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x年又伙同玖盛公司非法占有本案冻结的土地建商住楼。等等。一审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赖家庆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确认的基本事实中已经确认陈答辩中的反驳主张,陈反驳主张包括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在()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完成、伪造等内容。
上诉状假话连篇,上诉人应对上诉状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人提出异议、起诉的证据是伪造的标注为x年7月4日《股份转让协议书》,临时制造的三张收条,调包的12万元领条、两张个人业务凭证,x年4月14日开庭中才提供《协议书》等。
证明被上诉人反驳主张的证据还有: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保全裁定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函、价格说明、招标须知、短信、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证明、刘小雄亲笔证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全套文件、对谢金开询问笔录、费用发票,法院从井冈山市公安局调取的证据,法庭笔录以及上诉人的诉讼文书、《协议书》等。
二、上诉人没有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证据,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最高法院指导案例33号“裁判要点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书》是x年12月17日送达()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后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的转让事实不存在,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1)、《股份转让协议书》标注时间x年7月4日不具有真实性。一是x年9月4日茶陵县法院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联系执行,12日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给茶陵县法院复函未体现也未提供即未见到《股份转让协议书》,可上诉人提供的标注时间为x年7月4日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与该复函雷同,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在x年9月12日后由复函修改而成的;二是复函中宁冈县地产公司与认定转让了的地块面积还是680平方米、剩余面积还是2920平方米,但《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的转让了的地块面积却是663.4平方米、剩余面积却是2936.6平方米,面积663.4平方米、2936.6平方米到x年10月14日发布招标公告时才对外公布,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是x年10月14日后伪造的;三是湖大司鉴中心()文鉴字第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送检的标注日期为x年7月4日《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甲方(签字)’处‘’签名字迹书写的形成时间不是标注的x年7月4日,实际书写时间是在x年3月左右”。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承认该司法鉴定意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四是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x年6月5日函、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在井冈山市公安局“x年我只与赖家庆签订《协议书》”的陈述、上诉人的起诉状、《协议书》等都证实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标注x年7月4日不具有真实性。
(2)、《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是捏造的。一是井冈山市拍卖原宁冈县地产公司40%股份前夕,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了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对宁冈县地产公司40%股份转让出具同意书;x年10月28日赖家庆代表玖盛公司与井冈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均确认了登记在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土地中享有60%份额,即x年10月28日前尚未转让;二是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只对《土地使用权证书》中宁冈县地产公司40%进行了变更登记,有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实;三是第三人与上诉人在x年没有口头约定以70万元转让60%股份,是约定委托开发;四是x年10月24日后与赖家庆口头约定转让金是由赖家庆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没有支付,而不是70 万元,70万元转让金是捏造的,没有支付;五是肖龙庭向井冈山市公安局的报案和提供的x年4月18日预付定金、4月19日与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x年12月5日解除的欠条等书面证据,证明《协议书》已于x年4月19日终止和与上诉人没有转让事实;六是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其他公文,一审法院到井冈山市公安局调取的其他证据等都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是捏造的。如:
A、郭友灿x年3月1日到井冈山市公安局的证言和证明事项:①x年地产公司40%股份拍卖时另外60%股份是;②对60%股份是否转让给赖家庆不清楚,和赖家庆还没有到国土局办理转让备案手续;③井冈山市国土局与达成了地产公司的40%转让给意见,但国资局提出要挂牌转让。证明了x年6月5日发函时60%股份是,要改变井冈山市国土局与达成的地产公司的40%转让给意见,必须出具同意书;④向井冈山市国土局提出,全权委托赖家庆来协调处理这块地的事,还向井冈山市国土局出具了书面委托书。证明了与赖家庆的关系是委托而不是转让。
由于郭友灿与赖家庆存在利害关系,如x年10月31日郭友灿和赖家庆一起到茶陵法院提交并看到《股份转让协议书》、收条、个人业务凭证、领条复印件,故对法院提供虚假证言。
B、x年3月4日到井冈山市公安局的陈述证实了被上诉人的反驳主张成立。如陈述:①只是全权委托赖家庆开发(见第2、3、5页),x年才将《土地使用证》交给赖家庆(见第3页);②赖家庆只投入了二、三十万元左右(见第3至4页);③我与赖家庆是要好的朋友,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见第4页);④x年10月24日赖家庆中标地产公司40%股份后,我与赖家庆口头约定(见第4页):由赖家庆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扣除我的欠款后的余额付给我。⑤没有将我的土地份额转让给赖家庆(见第5页)。⑥我与宁冈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总共投资120万元,我占60%(见第2页)。另外,井冈山市公安局询问笔录只有一份,证明没有立案侦查,即没有一地二卖,也就是x年12月5日前,曾与肖龙庭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而没有与赖家庆真实签订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是为提起虚假诉讼、逃债而伪造的。
在x年6月5日法庭上的陈述,因借口上厕所退庭,未质证,对己不利部分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名为《股份转让协议书》,上诉人又未提供工商登记资料,且日期、转让金虚假,上诉人与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目的是非法转移被冻结土地,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如《股份转让协议书》第二条第(一)项“甲方不再享有该宗地的权益”;又如上诉人提出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以及伙同玖盛公司非法占有被冻结土地于x年5月30日开工建成商住楼的行为等,都可以证明上诉人与目的。另外,上诉人和如果只是为了办证,为什么用《股份转让协议书》提出异议?办理许可证无需收条,为什么补写收条?
(二)、关于转让金。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与第三人在x年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前,上诉人就依据《股份转让协议书》向支付了转让金,即上诉人没有支付转让金,转让事实不存在。
第一,在井冈山市公安局陈述,x年我与宁冈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项目,总共投资120万元,我占60%;《协议书》:归还购买土地款30万元/亩,即2936.6平方米÷666.7x60%x30万元/亩=79.28万元,另加利润50%,而转让金仅70万元,正常人一看就可以判断70万元转让金是假的。第二,上诉人提供的个人业务凭证、三张收条均没有标明是本案股份转让金,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与本案无关。个人业务凭证只能证明上诉人与有经济往来,不能证明上诉人付了50万元转让金;x年7月4日上诉人只支付了12万元今后开发费用,用于支付工程欠款,可收条是20万元,该收条不具有真实性;x年12月10日和x年1月6日两张收条50万元是同时在一张纸上写好撕开的,上诉人也承认是补写的,时隔2年多用同一张纸书写不同年份的“收条”显然与正常的经济结算方式不符,不具有真实性。第三,与宁冈县地产公司的联合开发合同约定,土地转让收入必须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亏损,不存在由xx个人收付,上诉人和没有证据证明联合开发财务账内有此收付。第四,《股份转让协议书》是x年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形成之前的x年7月4日、12月10日、x年1月6日怎么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转让金?结论只有一个,即70万元转让金是捏造的,其相关凭据是临时制造或者调包的;在法庭上陈述可值400多万元的财产,以70万元转让,且分三年付清,谁能这么做?真不符合人们日常生活法则;上诉人与第三人又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如x年7月3日赖家庆借给xx60万元,可以推定个人业务凭证的50万元是其他经济往来款。第五,到井冈山市公安局陈述没有支付转让金,上诉人在一审陈述是签订《协议书》后付给xx70万元。因此,个人业务凭证、三张收条、其他人的领条、证明等均不能作为认定已支付70万元转让金的根据。
(三)、关于《协议书》。上诉人在起诉状陈述:“双方在x年7月初达成口头协议,并于7月4日草签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上诉人在法庭上回答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提问时陈述草签股份转让协议书就是《协议书》,即x年7月4日没有草签股份转让协议书。⑴、该《协议书》的名称是《协议书》,不是《股份转让协议书》,证明上诉人在偷换概念误导他人;⑵、该《协议书》是委托赖家庆全权开发(主要内容前面已叙述)而不是转让,双方又没有履行主要义务,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证明60%股份等财产权并未转让,上诉人故意把委托开发说成是买卖、转让,误导他人;⑶、该《协议书》约定要到土地开发完后才能从利润中归还第三人购买土地款,而被冻结土地x年才开发,至今没有出售,证明上诉人陈述x年7月4日、12月10日和x年1月6日付给第三人款项是上诉人的今后的开发费用等转让金以外的往来款。⑷、该《协议书》于x年与上诉人商定转让给肖龙庭而终止。
《协议书》与《股份转让协议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提出异议、起诉主张的是因签订、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书》,上述三宗土地中所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法院冻结错误,请求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主张签订、履行《协议书》,《协议书》只能作为《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否真实的证据,本案不能超诉讼请求依据该《协议书》裁判。若是上诉人今后依据该《协议书》提起诉讼,根据最高法查封规定和民诉法解释,也属“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四)、关于x年口头约定。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与上诉人在x年就达成口头约定以70万元转让60%股份事实,而被上诉人有上诉人的起诉状以及《协议书》、在井冈山市公安局陈述、郭友灿在井冈山市公安局的证言等证据证明x年与上诉人是签订书面《协议书》。①上诉人在起诉状陈述:“双方在x年7月初达成口头协议,并于7月4日草签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在法庭上解释草签股份转让协议书是指《协议书》,上诉状中陈述“上诉人提供了x年7月4日草签的《协议书》和《股份转让协议书》”,即《协议书》才是上诉人与x年达成的口头约定。②70万元转让金是捏造的。③x年4月,赖家庆与口头约定将土地转让肖龙庭。④到井冈山市公安局陈述:x年只是全权委托赖家庆开发,没有将其被冻结的土地份额转让给赖家庆,x年10月24日后才口头约定以赖家庆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转让。⑤与上诉人再无其他口头约定。⑥上诉人和在x年10月29日鉴定《股份转让协议书》系x年形成的之后,才改口谎称x年已达成转让60%股份的口头约定。据此,完全可以认定与上诉人x年没有达成70万元转让60%股份的口头约定。
(五)、关于实际权利人。本案被冻结土地是,座落在衡茶吉铁路旁的龙市商贸广场,衡茶吉铁路和龙市商贸广场的建成,该地价大涨,解除肖龙庭占地,上诉人恶意占地建房,上诉人既不是实际权利人,也不是登记上权利人,损害了被上诉人合法利益。
1、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假冒材料骗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权利人没有关联性。(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遵守事项”显示:“该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而不是取得土地权利人的依据。(2)、井冈山市规划局对井冈山市纪委的《关于龙市商贸广场B宗地规划审批事项说明》:“当时我局确实不知道茶陵县法院查封该宗地60%股份的情况”。(3)、上诉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用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在本案起诉用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上加盖玖盛公司的印章形成的,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吗?x年5月21日才变更而来的玖盛公司,x年7月4日就可以签订合同吗?(4)、玖盛公司和上诉人都不是被冻结土地的权利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用地单位是玖盛公司,该公司与上诉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自x年10月28日起,玖盛公司只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范围内40%的财产权利;、上诉人和玖盛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转让被冻结土地的合同、没有收付转让金。
2、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x年5月30日开工前占有被冻结土地。肖龙庭提供的与肖龙庭的《土地转让协议书》等书面材料证实:与肖龙庭x年4月18日预付定金、19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x年12月5日解除,也就是至少在x年12月5日前,被冻结土地由肖龙庭而不是上诉人和玖盛公司占有。
3、任何单位、个人在法院冻结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在被冻结土地上施工建设、造成冻结土地灭失,就是申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是违法占有,应当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把其伙同玖盛公司恶意占有被冻结土地建成商住楼,说成是取得了实际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提供和一审法院收集的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见法庭笔录和书面质证意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上诉人与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瞒天过海的方法,所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无效;经查证上诉人和陈述、提供的证据不属实,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一审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院依法、及时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假如赖家庆以《协议书》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是其权利,但是赖家庆用的是伪造的证据,、赖家庆以捏造的事实、伪造重要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涉嫌妨害作证罪、赖家庆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应当受到法律惩罚。为了打击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审法院已请求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但没有移送,现再特请贵院依法督促一审法院或者由贵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此致
xx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4份。
答辩人 陈
x年11月24日
尊敬的家长:
您好!寒假将至,同时我们也将迎来中国的传统佳节-----春节。新的一年将带给大家更多的祥和与喜庆,在此,我们预祝各位家长春节愉快,阖家幸福!为了让您的子女度过一个安全、文明、祥和、愉快而有意义的假期,以崭新的面貌迎接新学期,我们希望家长继续支持配合学校做好以下工作:
一、放假时间和下学期开学时间:
寒假从20xx年1月17日(腊月二十四)开始,2月8日(正月十七)新学期正式上课。下学期报到时学生的仪容仪表要符合要求,并把《学校与家长联系册》交给班主任。
二、对学生寒假生活常规要求和对家长的希望:
1、指导孩子科学安排假期作息时间,调节身心,劳逸结合。家长要督促子女制定好学习计划,认真完成好各科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完成寒假练习题。预习新学期教材,读一本以上的好书,了解时事政治。
2、鼓励孩子有目的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调查,督促孩子在家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力求自己的事情自己做。
3、教育孩子不进入黑网吧、台球室、录像室、舞厅等场所,减少非健康因素对孩子的影响。教育子女遵纪守法,不参与黄色、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未经家长同意不要在外留宿;不参与社会非法活动。
4、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防火、防电、防抢、防盗、防淹、防侵害、防拐骗、防诈骗等安全方面教育。不要让孩子玩烟花爆竹及其他危险物品。教育孩子注意饮食卫生、防疫防病;严禁孩子吸烟、喝酒;教育孩子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严守交通规则,严禁乘坐无牌(证)车辆或超载车辆。外出活动要得到家长同意。
5、密切与学校或班主任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学生养成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好习惯。教育子女要虚心接受家长、老师的教育,尊重理解家长、老师。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珍爱生命。
以下是关于高一和高二年级学生的工作安排,请家长知晓并支持:
1、为了帮助学生们在假期较好地复习所学内容,学校组织教学骨干针对我校学生的实际编制了一本《合肥十中寒假作业》。希望家长督促孩子在寒假初制定好学习计划,避免在开学前突击完成作业。
2、学校定于2月7日(正月十六)上午(10:15~11:30)组织高一、高二年级班主任对学生的寒假作业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班主任把答案的单行本发给学生,学生回家利用一天半时间核对答案、准备考试。
3、2月11日(正月二十)全天(7:10~17:45)开始举行寒假作业整合卷的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是针对寒假作业的内容),请家长提醒学生做好相关准备,并关注学生的考试成绩即寒假作业的完成质量。
4、极少数期末考试成绩不过关的学生在下学期初要参加模块补考,届时我们将会把补考通知单发给学生,请相关同学主动告知家长期末考试情况,也希望家长关注并督促孩子补缺补差。
5、学校除了安排一定量的学习任务之外,还在高一、高二各班安排了职业体验活动,并于开学初进行相应的学分认定,此学分的获得将直接影响到孩子的综合素质评价,这也是新课程对学生的要求,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参与意识、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感。请家长重视并指导学生开展这项活动:(1)高度关注安全问题,包括出行的交通安全;(2)请家长指导孩子与别人交往过程中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与他人发生矛盾;(3)家长尽量提供适合学生进行职业体验的便利。包括推荐适合学生体验的职业和学生开展此项活动必不可少的数码相机等设备;(4)为学生职业体验方案的确定提出宝贵的意见。
各位家长,短暂的寒假生活稍纵即逝,您的孩子的假期生活离不开您的指导、约束,多关注你子女的学习、生活,与他们多一点交流,正确引导孩子制订合理的作息时间,完成好学校的各项常规要求。相信在您的正确教育和引导关怀下,孩子们一定会渡过一个充实而有意义的寒假,并能以充沛的精力和饱满的情绪迎接新学期的到来。
最后祝您:春节愉快!全家幸福美满!
二〇XX年一月十六日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男,汉族,x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号xx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20xx年XX月XX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二、被答辩人主张给付各项费用X元没有依据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时 间:20xx年XX月X日
相关知识
基本特征
⑴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⑵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⑶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亲爱的妈妈,您好:
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一定会很奇怪,为什么每天生活在妈妈身边的女儿还要给妈妈写信呢?我想用书信的形式便于敞开心扉,讲心里话。这是女儿的第一封感恩的信。
妈妈我知道您,是多么的爱我。您用那甘甜的乳汁哺育我,用那无私的心我,而且母亲要的是用自己的好品德影想我,教育我。在这里,我向您表示难以回报的感谢。
妈妈,您为我付出了多少,您才三十出头,就已经有了白发。您又为我操尽了心。您还记得我四岁那年吗?还记得我腿被烫伤时的情景吗?那是我从小到大第一次看到您流下难过的眼泪,当时,您心急如焚。
时间迅速回到了20xx年夏天,那晚,有人找您出去玩,您把年幼无知的我也给带上了。谁知,那是个不幸的夜晚。在朋友家,那位朋友给您到了一杯热茶。您拿出小提包,想把自己准备好的礼物给朋友。不知是您的小提包把水杯碰倒了,还是桌子不稳,总而言知,水杯倒了,滚烫的水从桌子上流了下来,毫不留情的流倒我的腿上。“哇!”随着我的哭声,心慌意乱的您不知从哪儿弄来烫伤膏,您立刻给我涂上,因烫的严重,一时半会儿缓解不了我的疼痛,不懂事的我狼嚎大哭,伤心的您泪水如流。借这月光,我发现,您的眼角布满了红红的血丝……
夜,静悄悄的,疼痛的我凌晨三点才睡着,可您却一夜没和眼。第二天早晨,您还要参加你们公司举办的五千米长跑,我想:您动作敏捷,一定能拿冠军。我对您充满了信心。中午,您拖着疲备的身体无精打采地回到了家,从表面上看,您有些失落,果然,您没拿到冠军。我怨恨自己,可您不但不责怪于我,而且对我更是怜爱有加。
现在,我虽然长大了,但在成长的过程中,您从不忘记告诉我做人的道理。您的乐观向上的精神时刻影响着我。我考了全班第一,您让我不要骄傲。如果我的成绩考砸了,您总是在一旁鼓励我,叫我不要灰心,从不大声呵斥我,因为,您一直相信我。我从心里感谢您平时对我的教诲,您为了我,放弃了许多好工作。妈妈,有一首诗叫做《母爱与海 》。真的,把您对我的爱比喻成海的深,那是在恰当不过了。
妈妈呀!我要发誓长大要报答父母的恩情,可又怎么能报答的了呢?唐朝诗人孟郊说得好:“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是啊,一叶寸草,岂能报得三春之晖?妈妈,女儿对不起您,让您付出了难以回报的真情。我真想大声高呼:“ 妈妈--我爱您!您是我心中最伟大的母亲!我不会辜负您对我的期望。”我的心里话说不完,写不尽。您一定要相信我,将来,我会用我一生的努力来回您,为祖国做贡献!
祝您身体健康
您的女儿:汪露露
年 月 日
敬爱的巴金爷爷:您好!
今天,我怀着一颗崇敬之心阅读了您的《给家乡孩子的信》。读完之后,我深受感触。一封普普通通的信,到了您的手中,却成了我百读不厌的良师益友。我反复的思索,这封信并没有运用很多华丽的词句,而是用最简洁不过的话语来叙述的。但它却有强大的震撼力。仿佛“活”了起来,深入到人的内心深处,引起共鸣,令人叹为观止。
我想,这是因为您把最真挚的情感融了其中的缘故。无论您走到那里,过的好坏,您都本着一颗朴实无华、谦虚谨慎的心对待每一个人。这实在令人敬佩。您将毕生追求、思索的人生真谛毫不保留的告诉我们,只图让我们的一生少走弯路,更好的开花结果,将来成为国家的栋梁。细细品味您那句“人生的意义在于奉献而不在于索取”,真是令人茅塞顿开。让我学到也感悟到了许多东西。只有一心为他人着想的人才是最快乐的人。而那些自私自利的势力小人,最终是没有好结果的,也不会得到快乐的。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帮助他人,快乐自己。看了您的信,还使我明白了一个懂得珍爱自己,珍爱生命的人,从不虚度光阴,从不浪费一分一秒。而是时时刻刻做自己该做的事儿,刻苦学习,打好基础,以便将来为祖国多做贡献,为人间播撒爱的种子。
巴金爷爷,您的品质如莲花般高尚纯洁,您对待人生价值的思想使我们受益匪浅。太令人惊叹了!
最后,让我再次用最崇高的敬意向您老致敬!愿您在天堂中一路平安。
我们感谢您,我们的好爷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