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青建管发(2010)18号2

来源:筏尚旅游网
青州市建造师执业安全职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青州市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凡在青州市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项目都必须具有本专业建造师资格,并严格按照所持资格证书的范围承揽工程。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有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三、注册建造师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发包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四、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书面交接手

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五、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前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六、工程开工前15日内,从事该工程的注册建造师须持本人建造师证和安全资格证书到青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备案登记。塔机等起重机械安装前5日内进行登记备案。

七、工程开工后该工程项目必须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执业建造师、安全员、特殊工种)。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期间必须在岗在位。在质量安全检查过程中,如果出现一次不在位的情况,提出书面警告,出现两次不在位的情况,对建造师进行扣分处理。

八、施工过程中,该项目使用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备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是在省安监总站备案的产品。 九、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十、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十一、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十二、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二)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三)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四)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的: (五)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六)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三、建设工程发生安全、质量、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交相应材料。

十五、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青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