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的合同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作废,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作废。
当事人可以协商签定终止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在协议中书写关于合同作废情况的说明,约定原合同的相关条款被废止,并对废止后合同中未履行的和已经履行的内容做出妥善的安排。
当事人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通知到达时解除合同,废除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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