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照片采集的回执单,至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证窗口领取《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后,将登记表、个人身份证和户口本交给户籍办理人员,供工作人员审查;
3、资料审查无误,按办证人员指示按压指纹,缴纳工本费,并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发票;
4、按照办证人员提供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的取证时间,携带发票及个人原身份证至办证派出所,上交旧身份证,领取新的身份证。
身份证更换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的3个月内去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新证。更换新证的基本流程如下:
1、携带《居民户口簿》去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在现场进行人像采集和指纹采集;
3、缴纳工本费40元,领取收费收据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4、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60日内可以领到新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也会在90日内领取。在领取新证的同时上交旧证,旧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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