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权属于著作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包括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且前述的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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