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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补充规定

2021-06-20 来源:筏尚旅游网

法律主观:

看具体情况定。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立案标准。不同的刑事案件涉嫌的罪名不一样,立案追诉标准也不一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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