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简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来源:筏尚旅游网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如下: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度,保护驰名商标;

2、遵循案件认定和被动保护的特殊保护;

3、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局应当禁止其他人的近似申请或者相同申请。

申请驰名商标应该准备以下这些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4、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