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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即使在父母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的情形下,另一方虽不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对子女仍负有抚养的责任,子女依旧得以向其主张抚养费请求权。
离婚后,直接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由父母中的一方承担,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多直接表现为抚养费的支付,此时,在已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父母对子女抚养费明确分担义务,一方面事关父母双方是否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另一方面对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生存权。
最后,抚养费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功能,决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不能因双方间的协议而就此固定。因社会经济条件和子女对教育、医疗等的需求变化,都可能导致先前确定的抚养费金额甚至期限不足以覆盖子女的现实需求。此时,应当允许子女在合理范围内向父母继续主张抚养费请求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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