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一、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怎样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征收增值税有什么优缺点
优点:
1、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2、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3、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4、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缺点:
增值税是向最终消费者征收的,从而抑制了国内需求的增长,进而抑制经济的长期均衡收入,增加了个人的税收负担,挤出了消费和投资,而增大了GDP中政府购买的部分,使政府购买在其中占有过大的比例,不利于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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