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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管理制度

来源:筏尚旅游网
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和管理制度。 一.报告范围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传染病或院内感染暴发、流行;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公共卫生科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通知院领导和院内相关部门,保证应急工作中上下联络、人员疏散、消毒隔离、防护、现场保护和调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取样等应急工作等顺利进行。

(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日间由公共卫生科负责报告,夜间由行政值班人员负责报告。

二.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

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权力和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启动应急系统。

三.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分管院领导,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五.各专业及相关人员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六.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疑似或确诊病人以及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

予以配合。

八.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九.各科室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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