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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方面观《12怒汉》

来源:筏尚旅游网


从法律角度观《12怒汉》

由西德尼·吕美特执导的《12怒汉》自1957年上映以来一直是被认为是探讨司法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

故事围绕着一个18岁的男孩,被控杀害了自己的父亲,而12个来自各行各业的人所组成的陪审团,决定着这个男孩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就会被执行死刑。我想在这篇观后感中重点论述的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审判的公正性。

首先,我先来论述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据我所了解的陪审团,是在案件的审理时,一直旁坐在法庭上,了解案件的全部信息,并在审理工作完成后,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社会阅历去判断被告是否有罪,而他们的决定起的是最为关键的作用。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这体现了美国法律体系的民主性质。而且陪审团与法官职责划分,充分保证司法公正。当判断时就必须隔离他们,就像这整个电影场景中,12个人只能在一间有人看守的会议室中进行判断。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虽然对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合理性人们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没有太多法律知识的“外行人”,例如电影中有的人是建筑师、有的是经营广告的、还有做推销的,基本上没有一个具有法律专业的背景。陪审团可能会阻碍案件的审理。但我认为正是因为陪审团制度,美国在维系民主制度的方面上更进了一步。

我们知道中国并没有陪审团制度,但我认为我们或许可以考虑在某些案件中引入这一制度。毕竟,由于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生活状况、性别、年龄、民族习惯等等方面的不同,不同的人在生活经验和常识上往往会有所不同,甚至会有较大的差别。如果我们把一

个案件,交给一个或几个根本不具备某一经验的法官来裁判,就无法保障裁判结果的可靠与公正。

第二点我要论述的是审判的公正性。电影中,如果8号的那个建筑师陪审员,在一开始没有提出怀疑,并且同其他陪审员一样都被表面的证据所迷惑投了男孩有罪的一票,那么男孩就很有可能冤枉地被处死,电影也拍不下去了。

所谓的“公正性”是指审判员“不对诉讼程序中的任何一方有偏袒或偏见”。电影中,3号那个开传呼公司的陪审员就是因为有对自己的儿子很失望的这种偏见,导致武断地认为是男孩杀了父亲,他是最后一个才投男孩无罪的。公正的审判员不应该受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诸如诉讼人相对的财富或权力、个人或经济的利益、家庭或政治的关系的影响。审判员要尽量避免影响正确判断力的干扰因素。例如可以先放轻松,静下心来,理清头绪,纵观全局,避免盲从,最主要的是要独立思考。

“无论去到哪里,偏见总是遮蔽了真相。”这句电影中的台词揭露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无论是在法律审判中,还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不可以让偏见蒙蔽了我们的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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