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苹
【期刊名称】《辽宁警专学报》 【年(卷),期】2013(000)001
【摘 要】近年来,我国有关人体器官买卖的危害行为日益猖獗,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第234条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进行打击。文章通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了本罪的构成,即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国家器官移植医疗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因此,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与它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非常必要。 【总页数】4页(P14-17) 【作 者】王苹
【作者单位】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法学部,辽宁 大连 116036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17.7 【相关文献】
1.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人体器官” [J], 刘夏
2.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司法认定难点 [J], 徐晋红;张秀峰
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完善--从我国目前最大一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谈起 [J],
余胜利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组织行为的认定 [J], 岳黎春 5.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组织行为的认定 [J], 岳黎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