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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后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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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后有关

工作衔接问题的通知

【标    签】调整工作衔接,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桂国税函﹝2005﹞434号【发文日期】2005-06-16【实施时间】2005-06-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强化后续监管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145号)下发后,对调整审批权限后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属于桂国税发[2005]145号文下发之前发生的业务如何处理,现明确如下:

  对属于桂国税发[2005]145号文下发之前(2005年6月1日)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保险企业单笔(项)5000万元以下的呆帐损失及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下的审批事项,按原规定需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不再审批,由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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