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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后有关
工作衔接问题的通知
【标 签】调整工作衔接,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桂国税函﹝2005﹞434号【发文日期】2005-06-16【实施时间】2005-06-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强化后续监管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145号)下发后,对调整审批权限后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属于桂国税发[2005]145号文下发之前发生的业务如何处理,现明确如下:
对属于桂国税发[2005]145号文下发之前(2005年6月1日)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保险企业单笔(项)5000万元以下的呆帐损失及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下的审批事项,按原规定需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不再审批,由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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