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具有企业法⼈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积累计竣⼯30万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年房屋建筑施⼯⾯积15万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员不少于4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员不少于20⼈,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员不少于4⼈;
7.⼯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制度;9.未发⽣过重⼤⼯程质量事故(⼆)⼆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积累计竣⼯15万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年房屋建筑施⼯⾯积10万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员不少于2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员不少于10⼈,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员不少于3⼈;
7.⼯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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