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01 2、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10 3、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24 4、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34 5、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40 6、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45 7、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63 8、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67 9、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施细则…………76 10、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80 11、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88 12、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92 13、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99 14、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个人循环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109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合行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合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
本制度所称贷款业务是指农合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利息的货币资金。
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各级农合行贷款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从事贷款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贷款管理基本制度是全市农合行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贷款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坚持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五条 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长期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六条 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由客户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七条 农合行贷款投向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宗旨,经营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特色贷款业务,加强贷款业务新品种的开发工作。
第八条 贷款期限由农合行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资金状况和自身资金供给能力等双方自主协商后确定。
第九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农合行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的审批程序与贷款发放程序相同。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对农业贷款的执行利率应低于最高贷款浮动利率。 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十二条 提前还贷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农合行同意。
第三章 贷前管理
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须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二) 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 已开立基本帐户、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
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四条 农合行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实行有限授权管理。根据分支机构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其贷款审批权限。
分支机构可在农合行法人机构的授权额度内对贷款人员实行授权。
授权应采取书面方式,并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十五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统一授信管理是指农合行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单一法人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
内容统一。
第十六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合行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农合行对其提供的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指农合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农合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农合行内部掌握。
公开统一授信指农合行根据AA级以上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农合行信用。
第十八条 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农合行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可撤消的信用额度,并与客户签订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农合行信用。
第十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管理和授信管理按相关单项业务品种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时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把调查、审查、审批、审批后发放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总行实行审贷部门分离,设立业务发展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农合行的分支机构实行审
贷岗位分离,设立客户经理和信贷员,并成立贷款审贷小组(以下简称贷审组)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实行审贷部门分离。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二条 农合行的贷审会(贷审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低风险信贷业务(农合行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以适当简化办理程序,可以不实行审贷分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审贷回避制度。各级信贷人员,包括贷审会(贷审组)审查、审批之有关系的信贷事项时,应予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客户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系人是指农合行理(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二十五条 农合行办理信用贷款,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定其资信并具备偿还能力。
办理保证贷款,应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农合行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行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制度。
信贷业务咨询备案是指全市农合行支行在办理规定额度授信业务前向总行审贷委员会咨询备案的工作制度。总行对咨询备案的授信业务提出风险建议,但不行使决策权。信贷业务咨询备案不改变农合行信贷风险的管理责任。
总行审贷委员会,是总行规定额度授信业务的咨询机构。按照审贷委员会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行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农合行主任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对各自环节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行信贷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条件、利率、期限和审查的资信内容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九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单位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同一制式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条 农合行信贷业务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相关指标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信贷业务检查制度。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要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实际存在问题,但在检查监督中未发现的,除了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检查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客户部门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债权债务关系、经营效益、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建立最大十户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最大十户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事项,农合行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逐级向有权审批单位报告,有权审批单位接到报告后,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第三十六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农合行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依法起诉等措施。
借款人完全履行合同时,农合行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客户维护。对客户提供理财、结算、信息咨询、代理保险、代理公正、保函等其他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
第三十八条 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农合行提供、管理、收回贷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和信贷操作档案。
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
信贷操作档案主要包括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贷审组)
审议、有权人审批及信贷业务发生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对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借阅 、查阅登记制度。
第三十九条 农合行应当根据风险状况将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不良贷款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测管理和重点监测管理,严格责任考核。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提出清收盘活的措施;客户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不良贷款资产的清收盘活。
第四十三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农合行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抵债资产管理。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农合行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抵债资产管理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确保农村信用社利益的原则。
抵债资产的接收、出租、变现处理实行集体研究、分级决策原则;抵债资产自接受之日起至变现之日止,要建立台帐,明确人员,实行责任目标管理,防止损失、贬值;抵债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严防道德风险。
第四十五条 呆帐(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帐(损失类)贷款。
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合行豁免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由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合行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农合行完成。总行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受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总行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总行信贷管理委
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经办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合行柜面直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 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向旗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 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对优良客户,农合行应积极主动拓展。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应签订《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提供下列资料:
(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营证件。
(二)客户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
(三)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第七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对自然人客户,除农户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外,其他自然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另行规定。
对法人客户,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 客户申请借款。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部门(岗)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 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2、个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有效资产证明;
3、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客户及家庭成员同意抵(质)押的证明;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客户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及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6、客户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近期财务报表。
7、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款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8、现金流量预测及运营计划。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10、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11、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2、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1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质押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第十条 客户部门(岗)对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
第四章 贷款的调查
第十一条 客户部门(岗)是贷款的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原则上应两名或两名以上。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民身份证
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是否被吊销、注销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借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农合行开立帐户情况。 (二)调查客户资信及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客户信用总量在各金融机构的分布,准确掌握客户有无不良记录;
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帐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例、应收帐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四)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1、对抵(质)押物的调查。看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及认定是否合理,抵(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有效,共有人是否同意抵(质)押,抵(质)押是否易于保管和变现,抵(质)押物是否足值等;
2、对保证人的调查与分析。看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保证人的代偿意愿是否真实,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保证的法律分析等。
(五)对自然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单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信贷审查。
第十三条 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二)客户的资信情况;
(三)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四)担保情况和贷款风险评价; (五)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
(六)结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四条 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根据调查情况填制制式《贷款调查表》。并根据客户贷款资料填制《客户信贷资料交接清单》,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第五章 贷款的审查
第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对客户部门(岗)移交的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
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合法、合规性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全区农村信用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四)信贷风险审查:审查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信用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及经营管理风险等;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代偿债务的可能性;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和变现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 撰写审查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资信情况; (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 (三)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规避风险措施;
(四)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有关限制性条款等。
第十七条 填制《贷款审查表》,贷款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表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
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或分支机构移送的贷款资料不齐全,调查内容不完整的,可要求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补充、完善;对不合法合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贷款的审议与审批
第十九条 贷审会(贷审组)收到信贷管理部门(岗)移交的贷款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议决。
第二十条 根据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在贷审会(贷审组)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组长)主持下,对贷款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贷款的担保措施是否到位;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是否完善;根据贷款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贷审会办公室(贷审组)负责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
根据会议纪要填制贷审会(贷审组)审议表,一并报主持会议的贷审会(贷审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组长)签署。
第二十二条 对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直接在贷款审批表上签批。
对超权限贷款,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由有权审批人审批;法人机构的经贷审会审议,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交法人机构主任(行长)审定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备案管理办法》向旗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后,由农合行的有权审批人审批实施。
第七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客户部门(岗)是对外签订贷款合同的经办部门 。信贷合同必须经有权授权人或授权签批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信贷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
第二十五条 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碳素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二)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客户部门(岗)必须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二十六条 客户部门(岗)完成合同填制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并送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核无误后,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交给客户部门(岗)。客户部门(岗)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按顺序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簿》。并把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信贷合同。
第二十七条 客户部门(岗)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
(一)已抵押担保的要到相关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登记入库保管;
(二)以存单、国债、债券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动产质押担保的,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鉴定,取得有关书面证明,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八条 农合行应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生效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客户部门(岗)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要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应在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之后;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借款合同的金额;
(三)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必须一致。
第三十条 客户部门(岗)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部门审查贷款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确认领款人是借款人或授权委托人。审查无误后,办理贷款账务处理手续。
第九章 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合行客户部门(岗)是贷款发放后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贷台帐。信贷人员在信贷业务发生当日要逐户建立信贷手工台帐。
台帐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住址、贷款金额、贷款发放日期与到期日期、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贷款卡号码、客户为他人担保情况、审批部门、各环节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等。
信贷台帐要按规定记载贷款的原始的发放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记录内容,贷款未全部收回前不得更换信贷台帐。同一客户要在同一页台帐上记载,不得分开。同一客户不同名称的,要在台帐上标明,并记载在同一页台帐上。
第三十四条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质物交接清单及存单、国债、有价债券的权利凭证,应按有价单证管理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客户部门(岗)在贷款发放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贷后跟踪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信贷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
(二)客户及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三)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
(四)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客户部门(岗)根据检查结果填制《贷款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签章后及时向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报告,并由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在表上签字。如在检查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写出专题书面报告,报送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或逐级上报上级信贷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内农合行信贷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检查的重点: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贷款管理责任是否落实,贷款业务操作是否合规;有权审批单位对贷款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贷款发放后的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等。
第十章 贷款到期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农合行客户部门应在短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月,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第三十八条 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借款合同中有直接划收约定的,农合行可按约定从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第三十九条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农合行在信贷合同上签盖“结清”字样,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四十条 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列人逾期催收管理,客户部门应
填制一式三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第四十一条 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
(一)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与办理贷款的程序相同;
(三)贷款展期批准后,由客户部门与客户、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
(四)客户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办理展期帐务处理。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经营社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条件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五)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信贷档案是农合行提供、管理、收回贷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和信贷操作档案。
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
信贷操作档案主要包括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贷审组)审议、有权人审批及信贷业务发生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农合行要按客户逐户建立信贷档案,责成专人进行管理(档案管理员原则上由农合行信贷会计担任),以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四条 信贷档案的收集。客户部门是信贷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的主要部门。要按规定将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全部资料进行整理,按户分类归档,交由档案管理员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信贷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及担保人基本资料; 1、客户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客户家庭收入及资产证明;
4、客户财务报表、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
5、贸易购销合同、承包协议书、合资、合作的合同;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公司组织章程;客户、担保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 8、客户及担保人的征信系统查询记录; 9、客户及担保人的其他资料。 (二)信贷操作档案:
1、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2、借款申请书,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及有权人审批记录; 3、合同及合同补充文本;
4、抵(质)押协议书、抵(质)押公证书; 5、抵(质)押权利证书复印件; 6、共有人同意抵(质)押证明; 7、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8、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 9、贷款展期申请书、展期协议书; 10、贷后检查记录; 11、有价单证止付、查询书; 12、其他信贷业务管理资料。
第四十六条 档案的日常管理。信贷档案由档案管理员专门管理,客户部门(岗)和信贷管理部门(岗)要定期将所收集到的材料交给档案管理员,由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档案的借阅。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相关人员需要查阅档案资料时,应向档案管理员借阅,并在登记簿上签字,阅毕要及时归还。归还时信贷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签收归档。
第四十八条 档案的交接。档案管理员工作变动要办理信贷档案移交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明确档案资料管理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我行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获取更大的收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自然人贷款、企业贷款和其他贷款。 (一)自然人贷款: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商业性助学贷款等。
(二)企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三)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第三条 确定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本原则。
(一)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贷款利率的确定与所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承担的风险和目标利率相匹配,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
(二)市场化原则。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市场竞争力。
(三)依法合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四)规范管理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基层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授权、方法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 定价机构及授权
第四条 贷款定价管理体系由总行董事会、总行审贷委员会、审贷小组、信贷员四级机构组成。
总行董事会为总行贷款定价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由总行审贷委员会制定的定价战略、相关政策、转授权方案和利率执行水平等,负责审定批准审贷委员会提出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总行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为贷款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主任由总行主任担任,由分管副行长和业务发展部经理、会计科、稽核科等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及修改贷款定价管理办法、转授权方案、审批超基层支行授权的贷款定价、组织执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等。下
设办公室,为其具体办事部门。
基层支行审贷小组、信贷员具体贯彻执行定价管理政策,在权限范围内合理确定和执行贷款利率。
第五条 贷款定价授权管理。总行实行总行贷审会、基层支行审贷小组和基层支行信贷员三级授权制度。
总行审贷委员会负责全总行贷款定价的确定。基层支行审贷小组根据审贷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对本社的贷款定价进行确定,超过授权的报贷审会审批。支行信贷员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章 定价流程
第六条 基准利率确定。本总行执行的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七条 浮动幅度确定。
(一)总行贷审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最低浮动幅度和上浮单位的值,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二)支行审贷小组在授权内确定贷款浮动幅度。
(三)信贷员通过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抵押担保方式、入股情况、存贷比、用途等浮动指标和浮动系数确定基本浮动幅度。
第八条 贷款定价的确定。支行审贷小组、信贷员在自已权限内按照定价方法确定贷款执行利率,超授权的上报一级审批。
第四章 定价方法
第九条 本总行实行法定贷款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公式为: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浮动幅度)。
第十条 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1.信用等级指标:分为“信用户”和“非信用户”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的“信用户”和“非信用户”,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时所占权重为20%。
2.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其它及信用等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3.入股情况:分为个体工商户且股金10000股以上(含10000股)、农牧户入股2000股以上(含2000股);个体工商户且股金2000股以上(含2000股)、农牧户入股500股以上(含500股);农户非社员、非农户非社员,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4.在信用社存款情况:指其在信用社的存款与在信用社贷款的比例,分为≥80%、50-80%、20-50%、<15%,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5.贷款用途:分为农牧户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收购、个体经营、家庭消费,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比重为10%。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浮动系数的确定方法。
(一)最低浮动幅度的确定。最低浮动幅度是指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考虑各项成本、最低风险程度和基本目标利润率的上浮幅度,计算公式为:最低浮动幅度=贷款资金的付息成本率+贷款的管理费用率+税负成本率+不良资产损失的每年待摊单位成本+最低目标利润率-法定贷款利率。确定我行贷款利率最低上浮为50%。
(二)上浮单位x的计算方法。指我市经济和居民最高承受能力范
围内,根据风险补偿、目标利润等因素确定为0.2。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方法。
1.根据各项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等级或程度,横向查找对应的浮动系数,纵向查找对应的权重。
2.浮动系数和权重确定利率浮动幅度,其计算公式为:利率浮动幅度=Σ(浮动系数*权重)*100%
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0. 5 数 浮动指标 50% 0. 5+1Χ 70% 0. 5+2Χ 90% 0. 5+3Χ 110% 权重 信用等级 信用户(农户) 信用户 非信用户(农非信用户 户 0.2 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其它(联保) 信用 0.3 入股情况 个体工商户1个体工商户入非社员(农户) 非社员(非农0.2 万股以上股2仟元以上(含)、农牧户2(含)、农牧户5仟股以上(含) 佰股以上(含) 存贷比 大于或等于50—80% 80% 贷款用途 农牧户种、养农副产品加个体经营 家庭消费 0.1 20—50% 小于15% 0.2 户) 业 工、收购 如、某信用户在信用社入股5000股,且存款一般都保持在50万元以上,在信用社以联保形式贷款60万元用于羊绒收购。其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如下:
Σ(浮动系数*权重)*100%
=(70%*0.2+90%*0.3+70%*0.2+50%*0.2+70%*0.1)*100%=72% 故该笔贷款的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72%。 第十三条 企业贷款利率定价
企事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1、企业信用等级:可根据企事业单位在我社贷款和欠息情况评,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BB级(含BBB级以下)四个等级,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按照企业资产负债比率的高低确定浮动幅度,企业信用等级(资产负债比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2、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联保、信用四种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3、企业入股情况:分为信用社社员且股本金5万股(含)以上,信用社社员且股本金3万股(含)以上,信用社社员且股本金1万股(含)以上,非社员,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4、在合作银行存款情况:在信用社开户的企业存款与贷款比例,分为存贷比例60%以上(含60%),50%─60%(含50%),30%─50%(含30%),30%以下,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
10%。
5、单户贷款额:单户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分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100万元(含50万元),10─50万元(含10万元),10万元以下,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 浮动指标 浮动指企业信用等级 资产负债比30%以下 率(无信用(含30%) 等级) 30%) 贷款担保方式 质押 入股5万入股情况 股以上 (含) 60%以上存贷情况 (含60%) (含(含60% 50% 以下 抵押 入股3万股以上 (含) 50%─70%) 信联保 用 入股1非万股以上社员 (含) 30%─30%0.1 0.2 0.3 (含(含上 50% 70% 70%以0.3 0.5 50% AAA 0.5+X 70% AA 30%─0.5+2X 90% A 50%─0.5+3X 110% BBB 权 重 50%) 单户贷款额 100万以上(含100万) 50万─100万(含50万) 30%) 10万─50万(含10万) 10万元以下 0.1 第十四条:其他贷款利率定价。
(一)政策性贷款业务,如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贴现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利率水平随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而确定。
(三)贷款展期或以新还旧贷款利率,按计算后的实际浮动幅度再上浮一个档次(10%)执行。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定价的激励。上年度实现盈余的支行的各项贷款利率,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允许在上述一般贷款实际浮动幅度标准的基础上,增、减幅10%。
第五章 计、结息方式及罚息
第十六条 贷款按季计、结息。
第十七条 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的调整。中长期贷款按一年一定调整利率,短期贷款一般采用固定利率。
第十八条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浮动范围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30-50%;不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贷款罚息利率浮动范围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50-100%。
第六章 审批、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一般贷款利率浮动和优惠贷款利率浮动,由信贷员根
据本管理办法测算,在调查报告中注明实际应执行利率的计算过程,按正常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作为贷款档案的一部分留存。
各类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下浮至基准贷款利率以下。根据市场拓展需要,或对本社有长期效益回报的优质客户,确需下浮至基准贷款利率以下的,需经总行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所有贷款利定价依据实行两级档案管理,支行将贷款定价相关材料作为贷款审批材料的组成部分归入档案,总行将贷审会审定的相关材料建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行贷审会、稽核、监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辖内各部门、支行贷款定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
第七章 对贷款定价的支持服务
第二十二条 负债成本测算、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和提供。 会计科负责测算上一年负债的单位平均成本和不同期限结构的单位负债成本、上一年贷款费用率、不良资产损失的每年待摊单位成本,来确定提供给信贷部门的不同期限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作为不同期限贷款的参照保本利率,供贷审会参考并作为本年度确定最低上浮幅度和上浮单位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信息的监测和提供。信贷科负责对各项贷款后管理信息、贷款运行状态、主要贷款投入行业的市场风险状况、主要贷款对象的经营状况做月度监测分析,向贷审会报告并作为本年度确定最低上浮幅度和上浮单位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场贷款利率信息的搜集和提供。每个支行应明确
1名信贷员负责搜集当地民间借贷利率并按月逐级报告,信贷科负责每月搜集本旗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贷款利率,贷审会办公室负责进行对比分析,以供贷审会参考。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各支行在审批发放贷款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总行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支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不遵照本办法规定,随意浮动贷款利率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并保证农户小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合行根据农户的资产情况,以农
牧户的信用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合行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公开管理制度,公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制度,公开农牧户资信等级评定以及授信额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业户口,且户口所在地在农合行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资信良好,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其他与农牧区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五)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应在农合行开立结算帐户。 第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牧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牧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农牧户子女上学、建房、治病等消费贷款。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第七条 资信等级评定组织:应以行政嘎查(村)为单位成立资信评定小组,负责辖内农牧户的资信等级与调整。
嘎查(村)资信评定小组由农合行牵头成立,成员由农合行负责人、信贷员、嘎查(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村(牧)民代表组成。其中村(牧)民代表应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原则上应占到小组成员的60%。资信评定小组成员应为奇数,原则上应在7名以上。
包嘎查(村)信贷员负责资信等级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农牧户资信评定和核定信用额度步骤:
(一)信贷人员对所有有资金需求的农牧户进行家庭财产、收入来源等基本情况调查;
(二)农牧户向农合行提出贷款申请;
(三)信贷人员在详细了解农牧户年度收入、支出及生产资金需求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
(四)有资信评定小组综合信贷人员、社员代表或嘎查(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评定农牧户资信等级,核定信用额度,发放《贷款证》。
已评定资信等级的农牧户均称为信用户。
第九条 资信等级划分及标准:农牧户资信等级划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各等级的标准为:
一等标准:(1)信誉优良;(2)在农合行贷款能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3)家庭拥有可变现财物2万元以上;
二等标准:(1)信誉较好;(2)基本能按期归还农合行的贷款本息;(3)家庭拥有可变现财物1.5元以上;
三等标准(1)能讲信用;(2)对拖欠的农合行贷款本息能确认并在逐步偿还;(3)家庭拥有可变财务6000元以上。
各分支机构可在以上标准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资信等级划分的详细标准。
第十条 资信等级的管理。农牧户的资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两年应对农牧户的资信等级进行一次重新评定。
持有贷款证并已与农合行有过借贷关系的农牧户,在农合行开展全面复评前,家庭资产、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调整资信等级,农合行每一年对申请调整资信等级的农牧户进行一次调整性评定。
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的确定
(一)初次授信额度。根据农合行资金状况,农牧民收入和需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资信等级,由各信用社因地制宜确定初次授信额度。
(二)调整授信额度。农牧户资信等级调整后,按调整后的资信等级调高或调低授信额度。
(三)最高授信额度。对单一农牧户初次授信或调整后的授信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该农户近三年平均年纯收入或家庭拥有的可变现财务之和,额度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二条 农合行应对农户资信等级初次评定及后续调整结果以及授信额度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贷款的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核定后,由农合行向农户颁发贷款证。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授信额度调整后,应换发贷款证。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因重大灾害造成损失的,可延期归还。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利率政策,根据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确定,并予以适当优惠。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一般为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
第五章 贷款发放及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方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在农合行营业柜台直接办理或集体组织信贷员到嘎查(村)放贷两种方式。
第十七条 对与已进行资信评定、核定授信额度的农户,可以凭《贷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农合行门柜人员或信贷员发放贷款时要认真核对证件号码是否一致,证件是否过期,印鉴是否相符。
第十八条 农户贷款需求超过信用额度的,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抵押、质押办理。对单户各种贷款方式贷款额度累计超过核定额度的,要按本农合行的一般贷款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 农合行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
更换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农合行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二十条 信贷员应当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定期了解农户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农户按期还本付息。检查应有书面检查记录,并于每季度写出专项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取消其信用贷款资格,收回《贷款证》。
(一)对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 (二)将贷款资金用于非法经营的; (三)弄虚作假,套取贷款的;
(四)贷款后转借他人或发放高利贷的; (五)其他违反贷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到期前,应提前7天下发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到期贷款要求延期,贷户应提前15天向农合行提出书面申请,由信贷员和农合行责任人签批是否同意延期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贷款收回方式原则上以借款农牧户到农合行营业室偿还贷款为主,确需信贷员下乡收贷的,业务缴回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天,并应对所携带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时进行销号。
第二十四条 农牧户信用档案管理。
信贷员对农牧户信用档案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农户信用档案内容的及时更新;信贷会计负责农牧户信用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入柜保管。
农牧户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牧户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人口、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实有资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等;
(二)家庭年度收支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项目、收入状况及主要支出情况等;
(三)农牧户贷款情况:农牧户信用等级及信用额度评定情况,
近三年借还款历史记录;
(四)其他需要掌握的材料。
农牧户信用档案的具体项目内容,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贷款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信贷员对农牧户家庭财产、收入及信用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信贷员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外,包嘎查(村)信贷员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清收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合行经理负责对信贷员贷款发放情况的监督复查,并应有书面复查记录、复查情况的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八条 信贷员的考核及奖罚
(一)农合行对信贷员发放、管理和收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情况进行考核。可根据贷款发放户数、发放额、到期收回率和利息收回率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二)发现信贷人员存在发放人情贷款、超权限贷款和跨区域贷款,或向农牧户“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资信等级评定小组中非信用社员工的奖罚。 对协助农合行管理贷款中认真负责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农合行信贷损失的,应取消其资信等级评定小组成员资格。奖罚可依据贷款到期收回率、利息收回率、不良贷款率等相关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 全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牧户和农牧业的信贷投入,进一步满足农牧户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指引》、《内蒙古自治区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依照本办法组织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合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第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
(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农合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三)已成为农合行的社员; (四)具有贷款资金需求; (五)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六)在农合行开立存款帐户。
第五条 联保小组由住居在农合行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
第六条 设立联保小组应向农合行提出申请,经农合行履行贷款调查、审查、审议程序后,所有成员共同与农合行签署联保协议。
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设立。
第七条 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经农合行同意可以续签。
第八条 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农合行;
(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本息;
(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
(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九条 联保小组成员在全体成员偿还农合行所有贷款本息后,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未全部清偿前申请退出的,须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并经农合行审查同意,方可退出,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由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小组成员在未清偿自身贷款本息前不准退出联保小组。
第十条 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并经农合行审查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所欠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农合行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十二条 联保协议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但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成员清偿所欠联保协议下全部贷款本息后终止。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农合行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第三章 贷款限额的核定
第十三条 核定联保小组成员贷款限额的主要依据: (一)种植户的种植面积及年纯收入; (二)养殖户的养殖规模及年纯收入;
(三)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等多种经营户的年纯收入; (四)借款人的信誉状况、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家庭财产状况; (六)联保小组组长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单个联保小组成员最高贷款限额一般不超过该成员近三年平均年收入,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万元.已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应包括在农户联保贷款最高限额之内。
联保小组各成员的贷款限额原则上应相同。
第十五条 各农合行应根据地方信用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居民收入和需求、自身的资金供应等情况制定详细的贷款限额核定办法。并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调整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 农合行应对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及贷款限款的核定、调整情况予以公示.
第一条 贷款的发放
第十七条 联保小组各成员需要贷款时应分别提交个人借款申请书,农合行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通过后,报有权人签批。并在授权范围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附联保协议。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农合行法人机构超权限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农合行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不得由其他联保小组成员或联保小组组长代为办理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等个体经营贷款; (三)消费性贷款; (四)助学贷款;
(五)农合行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在联保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者本人在各自最高贷款限额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第二十一条 农户联保贷款期限由农合行根据借款人从事行业的特点、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农户联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由农合行根据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确定,但利率不得高于同期法定的最高浮动范围。
第二十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还款可采用一次性偿还和分次偿还两种方式,还款方式需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期限超过一年的,从贷款期限满一年起,应分次偿还本金。
第二十四条 农户联保贷款的结息方式由农合行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应以按季结息为主。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联保小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农合行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要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取消其联保小组成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联保小组组长应负责协助农合行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并及时告知农合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以后,信贷员应加强对贷款的跟踪检查和
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农户联保贷款档案管理。
(一)农户联保贷款档案以行政嘎查(村)为单位,按联保小组建立保管。信贷员对农户联保贷款档案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农户联保贷款档案内容的及时更新;信贷会计负责农户联保贷款档案的管理。
(二)农户联保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人口、住地、联系方式,家庭实有资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等;
2、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 3、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书; 4、农合行审查、审议、审批情况; 5、农户联保贷款合同; 6、其他需要掌握的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制定,由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辖区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中小企业及个体户的信贷投入,更好发挥信用社支持辖内经济发展的作用,做好城镇中
小企业及个体户的贷款营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保小组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5-10户中小企业及个体户组成,民主选出小组长。小组长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第三条 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贷款是指本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贷款,由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授信方式。
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贷款的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由开立账户的信用社负责。
第二章 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成员的条件
第四条 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所有成员必须是在本总行辖内同一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非经信用社同意,不得在他行开立账户。
㈡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
㈢中小企业必须具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营业执照,业主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㈣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签订的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协议; ㈤所有成员须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㈥在联保协议签订后,以户为单位缴纳联保风险基金,由小组以单位定期存款形式存入本社,存单由本社保管。按缴纳联保风险基金1:5的比例内核定贷款额度。
㈦联保小组成员必须相互了解,充分沟通。
㈧所有成员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无银行和信用社逾期贷款和欠息;
㈨向农合行提供真实的商品销售合同、纳税情况等资料。
第三章 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 开办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贷款的成员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㈠中小企业近期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㈡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㈢业主及其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㈣业主履历表;
㈤上年度月均销售额及本年度各月销售额度表; ㈥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业务的受理审查。对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贷款的考查重点为:其信誉情况,还款纪录,个人资产,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管理是否规范。
第七条 对申请办理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贷款的业务,采取信用社、总行业务风险管理部联合考察的方式,考察人员要实地进行调查,实地调查的重点是:
㈠联保成员的信誉及履约记录;
㈡联保成员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 ㈢联保成员的财务情况;
㈣联保成员上几个年度、本年度的经营情况;
㈤联保成员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 ㈥联保成员的销售,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等。
第八条 分支行办理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贷款业务,须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㈠申请书;
㈡信用社调查报告;
㈢拟开展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成员的相关资料; ㈣其他资料。
第九条 总行业务管理部审查确认后,上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确定其成员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包含原有授信、在本总行的或有负债。对小组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联保小组缴纳保证金的5倍。
对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贷款业务实行限时制,原则上一笔联保贷款业务从受理到发放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条 经办社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贷款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密切关注他们的经营情况,防范风险的发生。
第十一条 办理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贷款业务的成员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办社应立即报告总行,总行将取消其综合授信:
㈠出具假合同、虚假报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 ㈡联保小组成员不按规定用途,挪用贷款资金的; ㈢出现贷款逾期的;
㈣联保小组成员发生产品严重积压,严重亏损等异常现象的; ㈤发生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的。
第十二条 各社要做好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和贷款到期前的催收工作。
㈠贷款到期前十天,各社应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联保小组各成员,提示贷款将到期。
㈡经办社要做好联保小组成员的授信管理工作,随时掌握生产经
营情况,如发生产品积压、亏损等现象,及时报总行业务管理部。
㈢经办社要按月了解联保成员的销售情况,考察中小企业及个体户的销售收入归社率。
第十三条 各经办社要对联保小组成员的授信额度进行监测,并随时了解成员经营变化情况;加强对联保小组成员的监测分析和检查管理工作,发现风险苗头要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对于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成员的贷款,本总行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十五条 联保小组成员对本小组内其他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出具个人承诺书。
第十六条 在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可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联保协议书
为了解决我们 家融资担保难的问题,扩大中小企业和个体户销售规模,增强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根据《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联合社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
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都自愿加入并组建一个联保小组,推选了 为本小组组长,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缴纳保证金,按比例取得贷款后,保证正确使用贷款,按期归还贷款;
二、小组成员按月相互提供本工商户的财务报表; 三、承担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不做违反法律、信用社和联保小组规定的事情。如因某种原因我需要退出联保小组,我将一次性全部还清全部贷款和利息,并继续承担已形成贷款的联保责任。否则,我同意接受信用社和联保小组对我违约的一切制裁;
五、按月向信用社提供真实的经营、财务信息,接受信用社的贷后检查;
六、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N+1份,参与者各执一份,另送 信用社备案一份。
联 保 人(签章): 联 保 人(公章): 直系亲属(签章): 直系亲属(签章): 联 保 人(签章): 联 保 人(公章): 直系亲属(签章): 直系亲属(签章): 联 保 人(签章): 联 保 人(公章): 直系亲属(签章): 直系亲属(签章):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协议书
甲方: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信用社(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为了提高辖区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中小企业及个体户的信贷投入,做好城镇中小企业及个体户的贷款营销工作,更好发挥信用社支持辖内经济发展的作用,经甲方与乙方 家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 家由 牵头达成一致意见,成立一个联保小组,自愿与其他借款人进行互相联保。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并不可撤销,即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需各项费用。
四、乙方各成员保证遵守《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联合社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五、缴纳保证金。乙方各成员将按要求缴纳一定数量的联保风险基金,并保证在小组成员没有还清贷款前不抽回联保风险基金。
六、甲方将按照乙方保证金数额的5倍以内核定小组贷款限额。 七、甲方对向乙方投放的贷款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政策。 八、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与乙方各成员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
盖公章后生效,参与者各执一份,另送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备案一份。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 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合同
( )社联保字( )第 号 债权人(全称): 信用社 保证人(全称):(1)
(2) (3) (4) (5) (6) (7) (8) (9)
(10)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担保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
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务权种类、金额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分别为: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二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二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1、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信息。
2、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
4、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发生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等。
(2)保证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3)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 5、在保证期间保证人采取以下行动,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
(2)保证人又为本合同被保证人新的债务或为任何第三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包括本合同被保证人在内的任何人的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6、即使主合同被确定无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增加贷
款金额外,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无须再通知保证人。
9、保证人同意,主合同期限届满,债权人与借款人协商达成贷款展期,贷新还旧协议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无须另行通知保证人,保证期间自贷款展期或贷新还旧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保证的主合同。
2、保证人、自然人或法人身份证号码: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 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 提示
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经磋商,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
认识一致。
债权人(盖章):
保证人(盖章): 保证人(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盖章): 保证人(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盖章): 保证人(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表(表一) (编号: ) 单位:元、m、台、头
姓 名 年 龄 年 龄 劳动力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成员编号 联系电话 绒毛企业机器设备 肉食品加工 2
基本配偶姓名 情家庭人口 况 户主照片 住址门牌 房 屋 企业财产情况 土木结构 间 梳绒机 台 冷藏能力 厂 砖混结构 间 开毛机 台 猪 头 羊 只 院 落 m2 台 牛 头 台 鸡 只 价 值 元 其它设施: 骆驼 峰 机具 汽车 台 价值 元 四轮车 台 价值 元 三轮车 台 价值 元 加工机械 台 价值 元 农用机械 台 价值 元 其它经营项目 果园: 亩 建材林: 亩 商业、服务业 经营项目: 其他经营项目 企业债权债务 向外借款 元 企业债务 元 欠信用社贷款 元 其中不良贷款 元 调查信贷员 (签章) 调查日期 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表二) (编号: )
小组编号 小组 组长 联保成员 编 号 小组成员 缴纳风险姓 名 保证金 核定最高 贷款限额 详细地址 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表三) (编号: )
基 本 情 况 年 度 收 入 预 测 借 款 保 证 人 情 况 借款人姓名 联保小组 编号 入股金额 生产项目 收购皮毛 绒毛加工 肉业加工 收入总计 借款保证人 (其他联保成员) 身份证号码 个人存入风 险保证金额 股金证号码 收入 生产项目 运输业 其它项目 收入 商业服务业 在信用社贷款余额 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余额 借款申请 生产项目 需要资金 期限 自筹资金 需要贷款金额 申请人保证所有填写和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并愿就此承担法律责任。 借款人(签章): 年 月 日 调 调查人(签章): 查 年 月 日 人 意 见 审查人(签章): 审批人(签章): 审 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批 查 人 人 意 意 见 见 我了解农村信用社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贷款办法的所有规定。我愿加入联保小组,遵守办法规定及联保协议;按规定参加有关活动;参加存款,正确使用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不做违反法律、信用社和联保小组规定的事情。如因某种原因我需要退出联保小组,我将一次性全部还清全部贷款和利息,并继续承担已形成贷款的联保责任。否则,我同意接受信用社和联保小组对我违约的一切制裁。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51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二连浩特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合行各机构均可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要求单立台账,单独统一核算和考核。
第三条 贷款对象:被自治区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属本市并在本盟学校内高中毕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仅限第一专科)、本科生(仅限一本、二本)和研究生 。
第四条 贷款用途:用于符合贷款对象的学费、生活费等必须费用的支出。
第五条 贷款条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被自治区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录取;
(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持有民政局、扶贫办、苏木政府及所在社区等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不足以保证学生学习期间必要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用;
(三)信用良好,学习刻苦,生活俭朴;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备我社认可的担保、抵押条件。 (六)符合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方式:贷款采取抵押、担保的方式。抵押物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公证且符合抵押手续,担保人必须为本旗行政、事业
单位公职人员。
第七条 贷款限额:年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每学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一般不超过学生毕业后一年,如确有困难可申请展期,但展期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法定基准利率。
第十条 贷款偿还:生源地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以提前分次还贷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提前归还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收取利息;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能归还的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
第十一条 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档案,实行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人违约记录通报制度。借款人及受益学生本人承诺,经办信用社有权在借款人发生蓄意逃废债务,使经办信用社贷款形成风险的情况下,在相关媒体和信用信息系统公布违约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将违约行为记录学生档案,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借款人:借款人为学生的,必须提供本人详细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借款人及担保人在贷款合同中必须做出承诺保证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信用社联系
一次,提供最新通信方式。否则,经办信用社有权对担保人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十三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应如实填写经办信用社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入学通知书和教育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高校缴费通知;
(三)就读高校账户名称、资金账号和开户行;
(四)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担保人为:本旗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身份证明鉴定:以扶贫办、民政和教育部门核实为准);
(五)经办信用社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及时与经办信用社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办信用社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或其担保人提前归还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中途转学、退学、被开除、失踪或者死亡者; (三)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四)出现其他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合行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农合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分类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
第四条 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自治区总行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的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根据贷款风险的大小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及时处理消化处置损失。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农合行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及处置权限
第六条 不良贷款实行农合行法人机构(含分支机构)管理,各
级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七条 总行负责全旗农合行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农合行法人机构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的组织、指导与检查工作,负责对分支机构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农合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不良贷款处置实行权限管理。农合行法人机构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在自身权限内对分支机构不良贷款处置实行有限授权。
第三章 不良贷款分类与认定
第九条 不良贷款划分:
(一)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1、逾期贷款: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2、呆滞贷款: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90天(含90天)以上仍未归还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90天,但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濒临倒闭。
3、呆帐贷款: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得了医院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保险公司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和灾害鉴定证明、保险赔偿金证明的,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4)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部分,有法院裁决及抵(质)押物拍卖的《拍卖转让合同书》;
(5)贷款本金逾期2年,农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偿清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7)其他经国务院批准核销的贷款。
农合行应严格按照呆帐认定,条件认定,对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及时调整贷款科目。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1、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2、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3、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十条 不良贷款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认定,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与处置。
第四章 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
第十一条 依据不良贷款认定结果,农合行应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即以一定时间的不良贷款为基数,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
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本社贷款情况、贷款保证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的清收潜力。
第十二条 全面调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情况的客户应随时调查更新。调查可采取调阅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管理台帐、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在调查基础上对不良贷款进行估值。即依据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态和担保情况,综合考虑不良贷款客户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信用环境等因素,对不良贷款价值进行科学、公正评估。
第十四条 按照不良贷款估值办法,逐户测算不良贷款预计回收金额和受偿比率;测算不良贷款整体回收额和受偿率;结合农合行不良贷款历史处置情况和回收率,预测未来处置趋势,为制定不良贷款处置策略和计划提供依据。
第五章 不良贷款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不良贷款估值及损失率高低,按四级分类对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实行分类管理;按五级分类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对逾期类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指定专人负责催收工作;对于生产正常,但由于生产季节性因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不符等原因造成贷款不能如期归还的,可按《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积极清收、转化;对于有还款能力但缺乏还款意愿、故意赖帐和恶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必要时应依法进行起诉;对于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对次级类贷款,要重点监控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
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积极对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清偿与保全,加强贷款抵(质)押管理和对贷款保证人的监控,确保抵押物的足值与担保的有效。
第十七条 对呆滞类,应注重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积极对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清偿与保全,运用各种手段开展清收处置。
对可疑类贷款,应密切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资产的查证与保全,运用各种手段开展清收处置。
第十八条 对呆帐类(损失类)贷款,要边清收边完善核销手续,呆帐(损失类)贷款核销后按规定帐销案存管理。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尽量清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已核销贷款,严格帐销案存管理手续,加强已核销贷款的追索、考核和核算管理。
第六章 不良贷款处置
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减损和收回。
第二十条 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包括现金清收、重组转化、保全、以资抵债和呆帐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不良贷款处置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处置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主要方式有帐户扣划、正常催收、协议清收、破产清算等。
第二十二条 重组转化。即对重组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的不良贷款,以债务人资产重组为基础,采取兼并、收购、分类、合并、股份制等方式,通过与重组后承债人签订还款承债协议、重新办理手续实现不良贷款由高风险向低风险的转换。
第二十三条 保全。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主要方式有: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
有效的担保手续;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二十四条 以资抵债。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合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合行债权的行为。
以资抵债的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呆帐核销。即对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利用呆帐准备金予以冲销。
第二十六条 不良贷款处置实行预定管理制度。即根据不良贷款调查、估值和分类结果,按照不同区域、行业、形态等,对不良贷款进行分配组合,制定全盘处置策略和分户处置预案。
第二十七条 处置策略设计。在对不良贷款所处的区域、市场与信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全盘的清收处置规划;根据不良贷款的分布、归属、性质等特征,制定分类、分区、分属的清收处置策略;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有步骤、有重点的实施不良贷款处置计划。
第二十八条 不良贷款处置预案。
预案制定。依照调查和资产估值信息,以及对风险的趋势预测,确定处置的缓急程度和先后次序,制定有针对性的清收处置措施。
处置预案审批。按照处置损失金额大小和损失率的高低,对处置预案实行权限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查要件、程序和权限,对处置预案进行审查、审批、核准,并重点审查处置预案的可行性、时效性和合规性。
预案调整。建立处置预案管理责任制,对处置预案进行动态管理,
保证预案管理的连续性。根据不良贷款处置损失率、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延期等情况,及时调整处置预案并重新报批。
方案实施。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和处置时限实施不良贷款处置,建立层层督导、责任落实的预案执行工作机制,处置完毕后要对处置效果和进度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风险防范。完善内控管理,规范操作流程。通过标准化、流程化、专业化的处置,防范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做好不良贷款管理的责任认定,特别要落实呆账核销、以物抵债等业务的处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章 不良贷款的拨备提取
第三十条 农合行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各项贷款年末余额的1%。
第三十一条 农合行应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是指对特定地区、行业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农合行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计提专项准备的原则要求:
对实行按照贷款期限分类管理的农合行,可按照正常贷款1%、逾期贷款2%、呆滞贷款25%、呆账贷款100%的比例提取贷款专项准备。
对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农合行,可按照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农合行,可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呆账准备分年计提计划,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第八章 不良贷款的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不良贷款统计监测。
(一)信贷资产管理部在其业务范围内,负责统计、汇总和移送不良贷款分类数据。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方位监测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对不良贷款余额增减和不良贷款率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对不良贷款诉讼时效、客户动态变化及处置预案实施情况实时跟踪,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机构客户进行直接监测。
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应按月组织不良贷款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不良贷款基本情况、地区和客户结构情况、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新发放贷款质量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对不良贷款变化趋势的预测,贷款损失及风险拨备的变动情况,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措施和意见等。不良贷款分析报告原则上由风险管理部门按月提供。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考核。
不良贷款考核重点为整体不良贷款水平的控制和不良贷款的回收情况,即以不良贷款率指标考核总体资产质量,以不良贷款清收率指标考核不良贷款的回收水平,以不良贷款迁徙率指标(四级分类指:正常贷款迁徙率、逾期贷款迁徙率、呆滞贷款迁徙率3项指标;五级分类指:正常、关注贷款迁徙率、次级贷款迁徙率和可疑贷款迁徙率3项指标)考核风险结构状况,以贷款拨备覆盖指标考核风险抵补能力等。
第三十六条 不良贷款档案管理。在原始信贷档案基础上,建立不良贷款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不良贷款交接、调查、评估、处置、损失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及责任人认定与处理材料。根据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更新和补充档案资料,保证不良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
第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的标准为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
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三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采取责任清收、岗位清收相结合。责任清收是指能够确定具体责任人,并负有终身清收责任的贷款(1997年1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岗位清收是指信贷人员对包片辖区内负有岗位清收责任的贷款(1996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信用社的经理、信贷人员或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责任人。
第十一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违规操
作、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资产损失量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四章 不良贷款清收考核措施及奖罚办法
第十三条 对于1996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岗位清收。每年末对实际收回贷款本息的2.5%兑现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1997年1月1日以后发放截止2006年末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责任清收,按年考核,年初预收责任人经济处罚金5000元。责任清收贷款在50万元以下的每年按5%的清收比例清收;责任清收贷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以内的每年按10%的清收比例清收;责任清收贷款在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以内的,每年按20%的比例清收;责任清收贷款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30%的清收比例清收。年末按各责任人的清收比例返还经济处罚金。
第十五条 对于2007年新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月考核。对于2007年发放的贷款如形成不良,在转入呆滞类科目的当月进行考核,在年末累计月数按形成不良贷款额的10%的比例扣发责任人的工资,直至贷款收回止。
第十六条 按年考核的责任清收贷款,对2003年以前形成不良贷款且在信用社主任岗位任职10年(含10年)以上的,在责任人清
收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时,即停止对其进行经济考核,但责任人必须负责对剩余贷款的继续清收工作。
第十七条 由于政策性因素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不在此考核范围之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汇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根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贷业务责任追究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信贷员(指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的责任人认定与处罚。
第三条 本制度是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合行实施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责任人及责任分担
第四条 各农合行法人机构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责任主体。在理
(董)事会授权下,主任(行长)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信贷业务各环节都要落实明确的责任人。
第五条 建立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贷款调查、审查、贷后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实行审贷岗位分离的,贷款调查、审查、贷后经营管理环节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未实行审贷岗位分离的,贷款调查、审查、贷后经营管理环节的责任人可以是一人。
第六条 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后经营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分担比例及每个环节中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的责任分担比例由农合行根据自身实际自行确定。
第七条 对于工作岗位变动的,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环节责任人不变。经营管理环节实行工作责任移交制度。接管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负总责。
(一)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级信贷管理部门和稽核部门主持和监交下,与接管经营主责任人一同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管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与接管经办责任人一同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管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第三章 责任人界定及责任承担
第八条 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
农合行分支机构信贷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责任人,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实行审贷岗位分离的农合行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责任人,对调查、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信贷的负责人为 审查责任人,对审查负全部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
实行审贷岗位分离的农合行分支机构超权限的信贷业务,分支机构负责人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主责任人,管户信贷员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经办责任人;农合行法人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环节经办责任人;法人机构主任(行长)(或其授权人)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
农合行法人机构办理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主责任人,管理信贷员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经办责任人;法人机构主任(行长)(或其授权人)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责任人(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的责任承担。 调查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调查评估的真实性负责;审查责任人对审查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及风险点的揭示负责;审批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决策负责;经营管理责任人对经有权人审批后信贷业务的检查、清收、管理和资产保全负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调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调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合行法人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要负责清收。
(一)未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查,误导审查和审批的; (二)对客户的财务、资信等状况调查失真或不实不细,误导审查和审批(核准)的。
对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数据、资料,或按有关人员授意提供虚假调查信息骗取农合行信用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在规定期限内下岗清收;规定期限内不能全部清收的,要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审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一)审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合行法人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和处分,形成不良贷款资产的,要负责清收。 1、未按制度规定进行审查,误导审批的;
2、没有审查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明显遗漏和风险点,误导审批的。
(二)审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给予相应的处分;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在规定期限内下岗清收;规定期限不能全部清收的,要解除劳动合同。
1、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进行审查;
2、故意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审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一)审批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分,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
1、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资料审批信贷业务; 2、审批信贷业务时适用政策、法规不当;
3、没有确定调查、审查、经营管理责任人就进行审批的信贷业务。
(二)审批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给予相应的处分;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下岗清收;规定时间内不能全部清收的,要解除劳动合同。
1、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 2、不按规定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3、不采纳审贷委员会审议意见签批的信贷业务;
4、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他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一)经营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负责清收。
1、借款合同填制不规范、漏项,致使合同法律效力受损; 2、未按规定核验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抵押、质押贷款手续办理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抵押、质押
失效或者部分失效;
4、不严格执行抵押、质押贷款相应比例的规定;
5、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有权利凭证或质押物损毁、遗失;
6、发现抵押物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7、保证贷款手续办理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8、在担保单位不具备保证资格情况下,发放新增保证贷款; 9、未按规定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检查,导致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发生变化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10、发现借款人有逃废债行为,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 1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信贷资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造成信贷资产法律诉讼时效中断等导致风险增加的;
12、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甚至隐瞒借款人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权措施;
13、未按规定进行档案资料整理,造成贷款档案资料不全、遗失等问题。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给予相应的处分;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下岗清收;造成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1、明知借款人自筹资金未落实或者在贷款附加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提前发放贷款;
2、擅自变更贷款条件或擅自同意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 3、对有关人员、部门或下级机构反映的上级审批的信贷业务风险或预警信息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贻误时机形成损失的;
4、上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及信息弄虚作假,误导上级决策的。 第十四条 各环节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离开原岗位后,发现在原岗位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仍要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被确定为下岗清收人员,下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十六条 有关处罚和处分按自治区总行有关规定执行。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免责条件
第十七条 对于下列情况,经批准可免于承担责任:
(一)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另外的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定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经认定不必承担责任的其他贷款。
第十八条 符合免责条件的,应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事故处理意见书、裁决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的,须提供法院判决书、财产清单及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法宣告死亡的,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依法宣告死亡书及财产清单、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用以证明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九条 免于承担责任的前提为信贷业务责任人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手续齐全、风险事先无法预料。
第二十条 免于承担责任必须按原业务审批权限报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采取下管一级,逐级负责的工作方式。 (一)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对本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和各信用社、分社信贷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二)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由自治区联社负责。自治区联社对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的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遇有重大问题时可直接追究各级信贷业务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监事会负责辖内信贷业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监事长对辖内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工作负总责。稽核部门为信贷业务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制度汇编》制定,由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一、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增强信贷人员、审贷委员会及审贷小组责任意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具体细则及未尽事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三、本制度将贷款发放的九个流程即,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订合同→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分别细化,如贷款形成风险,各个环节的责任人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受理岗。每笔贷款的引荐人为受理岗的第一责任人,如贷款形成风险,受理岗即引荐人为第一责任人,承担70%的责任。
(二)调查岗。对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提出的借款申请及提供的信息资料展开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填制基本情况表、调查表、撰写调查报告,并对所收集的信息资料、撰写的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调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合行法人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形成不良的,要负10%清收
责任。
1、未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查,误导审查和审批的; 2、对客户的财务、资信等状况调查失真或不实不细,误导审查和审批(核准)的;
3、对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数据、资料,或按有关人员授意提供虚假调查信息骗取农合行信用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给予相应处分;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在规定期限内下岗清收;规定期限内不能全部清收的,要解除劳动合同。
(三)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客户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合法性审查,提出贷与不贷及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建议,报审贷会审议。
审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合行法人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分,形成不良的信贷资产,要负5%清收责任。
1、未按制度规定进行审查,误导审批的;
2、没有审查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明显遗漏和风险点,误导审批的;
3、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进行审查; 4、故意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
(四)贷审会审议审批。贷审会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对信贷管理部门提交审议的信贷业务进行议决。调查人员列席会议,接受委员对送审事项咨询,但不具备表决权。
审批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与处
分,形成不良资产的,要负5%清收的责任。
1、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资料审批信贷业务; 2、审批信贷业务时适用政策、法规不当;
3、没有确定调查、审查、经营管理责任人就进行审批的信贷业务;
4、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5、不按规定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五)签订合同及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调查岗、农合行机构与客户签订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信贷业务发生后,调查岗、农合行机构负责贷后的经营管理。
调查岗、农合行经营管理责任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形成不良资产的,负责10%的清收责任。
1、借款合同填制不规范或缺项、漏项致使合同法律效力受损; 2、未按规定核验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抵押、质押贷款手续办理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抵押、质押失效或者部分失效;
4、不严格执行抵押、质押贷款相应比例的规定;
5、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有权利凭证或质押物毁损、遗失;
6、发现抵押物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7、保证手续办理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8、在担保单位不具备保证资格情况下,发放新增保证贷款; 9、未按规定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检查,导致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发生变化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10、发现借款人有逃废债行为,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 1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信贷资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造成信贷资产法律诉讼时效中断等导致风险增加的;
12、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甚至隐瞒借款人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全措施;
13、未按规定进行档案资料整理,造成贷款档案不全、遗失等问题。
四、农合行法人机构监事会负责辖内信贷业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监事长对辖内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工作负总责。稽核部门为农合行法人机构信贷业务、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部门。
五、本制度由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贷款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起权责对称、部门制约、运作规范、高效有序的信贷管理组织体系,规范信贷行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贷分离是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审批后发放和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科学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办理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合行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 总行实行审贷部门分离,设立业务发展部、和审贷委员会(简称贷审会)。
第五条 业务发展部门(岗)、审贷委员会、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直接向农合行法人机构的主任(行长)负责。
第六条 客户部门(岗)主要职责有: (一) 负责辖区内客户的拓展;
(二) 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的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和评估; (三) 组织开展对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
(四) 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 (五) 对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包括贷后跟踪检查、到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搜集和整理信贷业务记录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
(六) 负责贷款风险监测、控制的基础工作,对可危及信贷安全的客户变化因素,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七) 负责相关信贷业务报表的初始统计分析与上报。 第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主要职责有
(一)对客户部门(岗)提供的客户资料和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风险防范措施等审查意见;
(二)对客户部门(岗)提供的客户信用等级初评材料进行审查,提供信贷政策、信贷管理制度等的咨询和法律援助;
(三)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的认定;
(四)负责贷款资产质量的监测考核,风险资产的处置、呆帐贷款核销的审查和上报;
(五)依照信贷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拟定辖内信贷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辖区内农合行信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辖内的信贷业务进行检查;
(七)负责相关信贷业务报表的统计、分析与上报; (八)负责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贷审会是信贷业务的审议机构。直接对农合行法人机构的理事(董事)长负责。
农合行法人机构的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为主任委员,除客户部门外的其他主要业务部门、稽核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委员。下设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 分析辖内农合行信贷运行情况,评估信贷风险状况,提出应对措施;
(二) 审议辖内信贷资产的结构安排,研究客户发展规划和信
贷产品开发方案,报有权人审批实施;
(三) 根据信贷业务权限(或授权)管理规定,确定、变更或终止辖内信贷经营部门及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权限;
(四) 对报送的企业客户评级材料进行审议和审定; (五) 根据银监部门最大十户(最大一户)贷款占资本总额比例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及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的信贷业务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六) 研究、审议辖内信贷业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九条 信贷业务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客户部门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客户填制《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符合条件的、经有权人审查同意后,由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建立信贷关系协议,并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确定授信额度
(二)客户部门受理、调查。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提出借款申请,农合行客户部门受理,对同意的信贷业务开展贷前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填制借款人基本情况表、信贷业务调查表等,写调查报告,报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审查。
(三)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客户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合法性审查,填制信贷业务审查表,提出贷与不贷及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建议,撰写审查报告,报贷审会审议。
(四)贷审会审议。贷审会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对信贷管理部门提交审议的信贷业务进行议决,如遇紧急事项,经贷审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会议。客户部门列席会议,接受委员对送审事项的咨询,但不具备表决权.
贷审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对送审事项须有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贷审会办公室对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填制贷审会审议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经贷审会委员签署意见后,报农合行法人机构主任(行长)审定。法人机构主任(行长)对贷审会表决通过的信贷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六)经营管理。客户部门对农合行法人机构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与客户签订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部门负责贷后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 超权限范围信贷业务流程:
农合行法人机构客户部门受理和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备案管理办法》向自治区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再由农合行法人机构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调查、审查、审议、经营管理流程与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的流程相同。
第四章 信贷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
第十一条 信贷管理实行理(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行长)负责制。主任(行长)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 信贷业务的责任人分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贷款调查、审查、贷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贷后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共同对各自环节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及责任承担。 (一)权限内办理的信贷业务 。
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具体调查评估人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共同对调查评估工作负全部责任。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具体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共同对审查工作负全部责任。
主任(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职为审批主责任人,对审批工作负全部责任。
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贷后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客户部门具体负责贷款的检查、清收和管理为经营管理经办责任人,共同对检查、清收和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
(二)超权限信贷业务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 具体经办超权限信贷业务的农合行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农合行包户信贷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共同对调查评估工作负全部责任。 农合行法人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为审查主责任人,具体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共同对审查工作负全部责任。
农合行法人机构主任(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职为审批主责任人,对审批工作负全部责任人。
农合行负责人为贷后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包户信贷员为经营管理经办责任人,共同对检查、清收和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工作岗位变动的,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环节责任人不变。贷后经营管理环节实行工作责任移交制度,接管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负总责。
(一)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和监交下,与接管经营主责任人一同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管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与接管经办责任人一同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管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 责任人离开岗位后,发现在原岗位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仍要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按照《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制定,由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区农村信用社整体功能,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合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总行、法人信用社,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农合行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总行)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合行社团贷款业务开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利率和期限
第六条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
济结构调整相关的客户;
(四)符合自治区总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社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
(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社团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财务和信用状况、用款项目的效益和风险状况、货币市场的供求与市场利率状况、竞争状况、筹组和代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息。
第九条 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社团贷款可以展期一次。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 社团贷款筹备组织
第十条 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十一条 社团贷款前期的筹组由牵头社负责:
(一)受理借款申请,商谈贷款条件、社团贷款总额、贷款
种类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二)向有关社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及借款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集中其反馈意见;
(三)负责社团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等工作; (四)组织召开会议,签订社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农合行接到客户的大额贷款申请后,在贷前调查基础上,认真分析贷款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申请人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预期效益、贷款收益与风险等情况。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提供经过注册会计或审计中介机构认证的与贷款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经过贷前调查,受理贷款申请的农合行认为需通过社团贷款方式发放贷款的,经与贷款申请人协商后,向其提交附有贷款条件清单的贷款安排建议书。
贷款条件清单中应列明社团贷款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贷款安排建议书经贷款申请人签字、盖章后,表明贷款申请人正式委托受理贷款申请的农合行作为牵头社,为其组织社团贷款,并接受贷款条件清单中载明的各项条件。
第十六条 获得贷款申请人的正式委托后,牵头社向其认为有联合承贷意愿的参与社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并附上根据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编制的信息备忘录、贷款条件清单、贷款调查和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有参加社团贷款意向的农合行和牵头社应召开
会议,在协商议定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一)签订协议各社的基本情况;
(二)对借款人的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承诺的贷款额; (三)牵头社、代理社及各成员社的权利与义务; (四)各成员社与代理社之间的资金划拨方式和时限; (五)贷款费用支出和利息收入的分配; (六)贷款损失的承担比例;
(七)确定贷款持续分类与分类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八)社团会议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解决争议方式、违反协议的处罚办法;
(九)各社认为其他应该约定的条款。
第十八条 各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照“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社团贷款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由各成员社按承担贷款的比例分担,或由各成员社商定。各成员社原则上应向牵头社支付前期社团筹组的费用,向代理社支付后期贷款管理的代理费用。
第二十条 协议签订后社团即告成立。签订协议的社均为社团的成员社。全体成员社参加讨论、议定有关社团贷款问题的会议为社团会议。
第二十一条 代理社是社团贷款的管理人,由牵头社或借款人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社担任,全面负责社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事
务,具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协议,保障社团利益,公平地对待社团各参与社,不得利用代理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二)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社团贷款资金,统一为借款人划拨贷款资金;
(三)建立社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
(四)建立和完善社团贷款档案,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录入工作;
(五)向借款人派驻专门信贷人员,统一负责贷后管理,对社团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有关事项,定期收集并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各成员社的咨询与核查;
(六)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回收贷款本金,并按协议约定划转到各成员社指定账户;
(七)对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成员社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议召开社团会议共同提出解决措施;
(八)根据社团会议决定,管理、清收或处置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积极协助成员社采取保全措施,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九)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组成社团的各成员社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任何成员社均有权提议召开社团会议。社团会议对贷款管理的重大事
项进行协商,主要包括: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社进行尽职评估; (二)社团贷款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
(三)借款人、担保人或社团成员社出现的重大违约事件; (四)不良社团贷款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三条 牵头社和代理社在开展社团贷款业务时,不得损害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对于牵头社和代理社的不尽职行为给成员社带来损失的,应依据各自的过错和损失程度,向成员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社团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团成立后,牵头社应当尽快与贷款申请人在贷款条件清单的基础上协商议定社团贷款合同的具体条款,贷款条件清单上列明的条款未经贷款申请人和所有成员社一致同意,不得修改。贷款合同拟定后,牵头社应征求所有成员社意见。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贷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贷当事人;
(二)贷款安排:贷款金额、贷款社及其承担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等;
(三)提款:提款期、首次提款前提条件、后续提款前提条件、对提款的有关要求、所提款项入账时间等;
(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等;
(五)还款:还款计划、所还款项到账时间、提前还款条件、展期条件等;
(六)利息:利率、计息方式、利息划付方式等; (七)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第二十六条 社团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各成员社应共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社团贷款合同。
社团贷款合同是借贷双方依法签订的单一贷款合同。按照自治区总行信贷业务咨询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后,社团贷款各有关当事人分别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社团贷款合同成立。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按协议规定,将款项划至代理社指定的专用账户。代理社按合同约定,统一办理贷款资金划付借款人账户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代理社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贷款所需的有关材料。
除牵头社和代理社外,其他成员社应主要以牵头社或代理社提供的借款人资料为依据对社团贷款进行独立评价,除非授权一般不直接向借款人索取资料或进行实地调查。
第三十条 代理社应要求借款人严格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及时划转贷款本息,定期如实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要的有关材料,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通报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代理社应要求借款人直接向其归还贷款本息。代理社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各期贷款本息后,应严格执行协议约
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各成员社承担的贷款比例同时将资金划付各成员社账户。
代理社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借款人归还的社团贷款资金。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代理社应迅速提议召开社团会议,议定对借款人的处理意见,对其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实行联合制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社团贷款的风险分类档次由代理社统一确定并告知各成员社。各成员社按贷款比例统计反映贷款风险形态,自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第三十四条 当代理社未按协议严格履行职责、损害了社团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时,其他成员社应提议及时召开社团会议,督促代理社立即停止不当行为,并按照合作协议进行处理。
代理社拒不执行社团会议达成的整改意见,其他成员社可以请求自治区总行处理或进行法律诉讼。
第五章 不良社团贷款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 社团贷款划为不良贷款,或目前虽被划为关注类,但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时,代理社应迅速组织召开社团会议。社团会议确定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方案,并委托代理社实施。
第三十六条 社团各成员社的贷款如到期无法得到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清偿,应通过代理社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除非授权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
第三十七条 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借款人被宣布破
产并被清算,各成员社按债权比例同等受偿。
第三十八条 当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欠贷款的,各成员社按其在社团贷款中所占比例受偿。逾期部分的罚息由代理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并按逾期贷款的额度在各成员社中分配。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合行开展社团贷款业务,应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条 成员社不应只依赖牵头社做出的信贷评估,还应自行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及其可接受的风险程度进行独立评估。
第四十一条 牵头社应制定有相应的内部政策和程序,规定在社团贷款认购不足、贷款项目中止或提前还款等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时相应的处理措施;在社团贷款项目发起时,牵头社应与贷款申请人在签订的法律文件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和安排。
第四十二条 成员社应制定有相应的社团贷款内部程序和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内部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除代理社进行社团贷款的管理外,其他成员社也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每笔社团贷款进行定期的检查及监控,如发现贷款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社,要求其及时采取包括增加抵押品在内的等各项措施,防止贷款出现损失。
第七章 外部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牵头社应在社团贷款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将合作协议和社团贷款合同同时报送自治区总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监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社团贷款的会计数据由各成员社分别进行统计,但应加以说明。
第四十六条 各成员社在社团贷款中的出资额必须符合监管部门对该社单户贷款监管的比例和限额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不良社团贷款应及时向自治区总行报告。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自治区总行派人对代理社进行尽职调查:
(一)代理社未按合作协议严格履行职责、损害了社团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且拒不执行社团会议达成的整改意见;
(二)社团贷款形成不良。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总行将尽职调查结论如实通知社团各成员社。如发现代理社未能勤勉尽责的,自治区总行可区别不同情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在全辖进行通报;
(三)对代理社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社团的成员社原则上应在内蒙古自
治区境内,跨省(区、市)组成社团的成员社应经自治区总行批准,报当地银监局备案。
第五十二条 各农合行法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农合行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银团贷款,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完善我行的个人贷款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是我行根据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和客户提供的我行认可的抵押、质押物情况,为其提供的一种融资便利产品,借款人在我行核定的额度金额和有效期内可循环周转使用贷款。
第三条 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自然人申请的有抵(质)押物担保的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信用贷款和只有第三方信用保证的个人贷款业务,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申请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客户准入条件和抵(质)押品管理
第四条 基本条件
借款人申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应提供银行认可的抵(质)押物作为贷款担保; 五、借款人应在中行开立存款帐户;
六、借款人年龄与额度期限之和不超过65岁。
我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且须符合总分行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抵(质)押物
目前我行可接受客户以产权清晰、易于处置且符合我行有关抵质押管理规定的房产、存单、凭证式国债等抵质押物申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
一、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申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用作抵押物的必须是、完整所有权,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可抵押房产,目前只限住房和商业用房。
2、用作抵押的商用房必须是具有独立产权、可单独处置、地段好、升值潜力高的临街商用房。
3、必须以我行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审慎的评估方法,出具的房产价值评估结果为基础,经办行应当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发展趋势、具体房产的交易费用、交易时间和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按照审慎的原则进行内部评估,适当调整并确认最终评估价值,最终确认的评估价值只能等于或低于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
4、必须是没有被抵押给其它债权人的房产(根据以前的贷款合同已抵押给我行的除外)。
5、房产抵押率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
二、以存单作为质押物申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的,参照《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银行核定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时应当坚持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重点研究客户还款能力,重视客户充足的现有收入对按时偿还额度项下各类贷款的保障作用,确保贷款投入与还款能力相匹配。
借款人有多个抵质押物时,可以合并申请一个抵(质)押循环额度,也可以分别
申请多个抵(质)押循环额度,但是多个抵(质)押循环额度不能共用同一抵质押物。
第三章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的用途、额度金额、额度有效期和币种 第七条 用途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可用于一切合法个人消费支出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经营的项目,如股票、证券投资等,不得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
第八条 额度金额
单一客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300万元。 第九条 额度有效期
以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申请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的到期日。
以住房抵押申请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最长30年,额度有效期和楼龄之和不超过30年。额度有效期10年以下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额度有效期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额度有效期20年以上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以商业用房抵押申请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和楼龄之和不超过25年,额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8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若以多个抵质押物合并申请额度,以其中单个抵质押物能申请的额度有效期最短者为限。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额度剩余有效期,且一般不得展期。
第十条 币种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章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的利率、还款方式、核算和统计 第十一条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一般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当地市场利率水平及贷款用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浮动。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应采用按月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对于一年期内的单笔贷款可接受按月、按季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同时应加强对客户跟踪管理,注意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核算与统计
对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及项下单笔贷款情况每月进行统计。
第五章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审批适用个人经营类贷款审批权限和总量审批权限规定。 第十五条 流程及材料
一、客户向经办行提出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申请,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职业证明材料和收入证明材料;
(四)抵质押物权属及估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我行认可的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存单原件及预留印鉴或密码;凭证式国债凭证原件等;
(五)其他可以证明个人资信情况的材料。
二、经办行对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客户是否符合我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准入条件,现场察看抵押物,在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内部评估。并将客户基本信息及申请情况录入系统,建立《经办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
三、经办行初审通过后,出具调查报告,连同客户申请材料、《经办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电子版本)一起上总行审批。
四、根据审批权限,若审批通过则向经办行出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批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重新核定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结清后,经办行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按照上述审批流程重新申请报批。
第六章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的使用
第十七条 签署协议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行应认真落实审批条件,包括与客户签署《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并办妥相应抵(质)押登记。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用款时,经办行应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据。
第十八条 用款方式
客户在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用款时,只能在原经办行办理,经办行审查通过并报总行核批后方可发放。
第十九条 用款管理
客户在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用款,原则上贷款资金应直接向供应商支付,避免大额提现。如确实无法直接支付给相关的交易收款方时也可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的单笔最大贷款限额为30万元。
对于划入借款人个人帐户的,经办行必须制订有效措施,严格贷后管理,防止客户挪用贷款。经办行应通过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用途证明材料中对提款方式的约定条款来确定贷款提现的必要性;或通过当地或该行业的交易习惯来判断借款人的提现是否合理;或通过借款人以往的交易合同或协议等来确定提现的合理性;或通过借款人银行账户结算情况来分析借款人经营企业的支付习惯等,确保贷款资金用于规定用途。经办行客户经理对贷款资金用途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提交材料
借款人申请使用单笔贷款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用款申请表》,如果客户同时有多个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时,需指明拟占用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
二、借款人最新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与申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间隔三个月以内的可不必重复提交);
三、借款用途证明材料,可以是购买商品的发票,购销合同、协议或借款人保证并说明合法用途的个人声明等;
四、单笔贷款的借款合同或借据;
五、拟将贷款转入的账户信息,包括销售商账户信息、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金划账授权书”或借款人个人账户信息;
六、银行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审查
接到客户申请后,经办行负责审查以下内容:
一、对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有无高估押品价值套现可能性。
二、根据《经办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记录,审查客户授信额度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根据《经办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记录,审查本次用款金额连同原有的个人抵(质)押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我行为其核定的个人抵(质)押循环额度金额。
四、审查贷款用途、用款方式、用款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不得发放贷款用于股票、证券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经营的项目;加强对贷款用途合理性的审查,重点审查客户贷款申请与描述的用途是否匹配,排除有投机倾向的客户。
如客户提供贷款用途声明,则声明中必须承诺“贷款资金与合同约定相符,如果发生贷款资金被挪做他用或用于股票、证券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的项目,银行有权立即收回贷款,并由客户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
五、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检查,分析是否出现抵质押物价值严重下降,法律权属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况,并予以说明。
六、审查是否有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冻结或终止的情形。
经办行上述审查通过后,在《经办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扣减相应金额后,报自治区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核批。
第二十二条 核批材料
经办行应当总行提供以下材料,用于核批: 一、借款人申请用款时提交的各项材料;
二、经办行落实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审批条件后所形成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文件等;
三、《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用款申请表》;
四、更新后的《经办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帐》,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可用金额和剩余效期确认书;
五、借款人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用款和还款情况(核心业务系统打印出用还款记录);
六、登陆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是否借款人是否有不良信用纪录; 七、抵(质)押物市场价值和法律权属变化情况说明; 八、其他零售贷款中心核批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核批
自治区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核批要点如下: 一、上述材料的完整性及书面一致性;
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审批条件是否落实;
三、《经办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帐》是否准确,额度恢复情况与核心系统还款记录是否相符,额度扣减情况与核心系统中用款情况和本次用款申请情况是否相符;
四、登陆征信系统和我行核心系统查询,客户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核批通过后,自治区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应在《贷款中心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上扣减相应金额,同时出具《同意放款通知书》,通知经办行按相关操作流程发放贷款;如果核批不通过,自治区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应出具《不同意放款通知书》通知经办行,经办行不得发放贷款,经办行依据《不同意放款通知书》,经分管个人金融业务副行长签字批准后,在《经办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中恢复已扣减但不同意发放的用款金额。
第七章 个人抵(质)押循环额度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冻结
客户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各经办行应暂停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用款发放,并办理相应的额度冻结手续:
一、在我行办理的单笔贷款出现了两期逾期; 二、在我行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
三、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客户在同业贷款中三期逾期;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贷款或不按合同约定挪用贷款;
五、抵质押品价值出现暂时性明显下降,或出现权属暂时性争议等情况; 六、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况。
经办行在与客户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协议》时,应明确我行冻结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的法律权利。经办行在进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冻结时,应向自治区分行零售贷款中心报备。经办行和自治区分行零售贷款中心应分别对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做相应的标记。
第二十五条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解冻
与额度冻结相对应的,如果客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对已冻结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解冻:
一、客户归还逾期贷款并连续正常还款三期以上(含三期); 二、客户归还信用卡透支额度并正常使用三个月以上; 三、客户在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已改善并已偿还同业逾期贷款; 四、挪用贷款行为已经纠正;
五、抵质押品价值已经回升合理水平,或权属争议已经解决,我行抵质押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六、其他我行认定的情况。
各经办行在进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解冻时,需要将有关证明具备解冻条件的资料传送到自治区分行零售贷款中心放款部进行核批。核批通过后,经办行和自治区分行零售贷款中心分别在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撤销冻结标记。
第二十六条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恢复
每次客户提出申请单笔用款时,经办行应根据核心系统中客户已还款记录,经分管个人金融业务副行长签字批准后,恢复客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并更新《经办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更新后的《经办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和核心系统打印的客户已还款记录,应随同其它用款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分行零售贷款中心放款部门核批,核批通过后,自治区分行零售贷款中心相应更新《贷款中心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恢复的金额为上次用款申请日至本次用款申请日,客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所有单笔贷款已归还我行的本金数额。
第二十七条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终止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满,额度自行终止。在额度有效期内,如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办行应立即终止其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对已经发放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应及时催收,尽快收回:
一、客户因第三人对其提起诉讼或仲裁而导致财产被强制执行,履约能力严重不足;
二、在我行的多笔贷款分别出现了两期(含)以上的逾期;
三、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客户在同业贷款出现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客户出现了重大变故导致其还款能力明显不足;
五、抵质押品价值出现不可逆转地严重下降,或法律权属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况。
经办行在与客户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协议》时,应明确我行终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的法律权利。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终止后,各经办行须报备自治区分行零售贷款中心放款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的结清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冻结、终止后,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不得再使用。如果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还有已发放但尚未偿还完毕的单笔贷款,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应当继续保留并做好记录,经办行继续负责督促客户及时还款。
同一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对应的抵质押物不得提前释放或部分释放,只有客户结清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所有贷款后,才能结清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释放抵(质)押物。
办理抵(质)押物释放手续时,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在核心系统查询客户该笔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所有贷款是否已全部结清,同时应与《经办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核对,确定所有贷款已结清并报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报自治区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核批。自治区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核对核心系统还款记录、《经办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与《贷款中心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帐》无误后,通知经办行办理释放押品手续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结清注销手续,相应台账作为信贷档案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额度年审及抵(质)押物估值
各经办行要加强对抵(质)押物管理,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已提用单笔贷款的,经办行每年应对该循环贷款额度及对应的全部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年审,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现场检查、抵(质)押物市场价值评估和法律权属证明文件检查等。
经办行应在额度年审时,根据抵质押品情况对客户个人循环贷款额度金额重新核定,原则上按照每年5%的幅度下调额度金额,如果经办行经年审确认不需调减的,报自治区分行零售贷款中心批准后,可维持现有额度金额标准;如果年审时发现抵质押物发生严重毁损减值,则应冻结或终止额度,同时要求借款人增加抵(质)押物或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各单笔贷款适用交叉违约制度,即一个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任何一笔贷款出现不良时,视为该客户在该额度项下所有贷款发生违约,银行有权立即采用保全措施;如果该额度同时对应多个抵质押物的,银行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处理任一抵(质)押物。
第三十条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的管理
在核心系统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功能开发完成之前,零售贷款中心和各经办行必须以借款人为单位,建立《贷款中心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帐》和《经办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帐》。台账是监控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及项下用款的审批、使用及偿还情况的重要依据,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经办行和自治区分行零售信贷中心应建立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定期核对制度,以防止对借款人超额度金额、超额度效期发放贷款。人员变动时,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以防管理脱节造成风险。同时,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的冻结、解冻、恢复都应在台账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一条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重要档案管理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档案资料应与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发生的单笔贷款档案统一进行保管。对于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档案资料的调阅流程同单笔贷款资料调阅的流程。同一客户不同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押品要统一管理,但要分别对应。同一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多个抵质押品要集中管理。各行要加强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档案的管理,有关部门应定期对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的档案资料进行抽查,并加强与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的核对。
第三十二条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的后评价
经办行负责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及时上报,并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完成后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的考核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贷款不得办理展期,出现逾期后,经办行应立即启动催收保全工作。对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不良率超过0.3%的行,总行将提出警示通知;不良率超过0.8%的行要立即制订整改措施并上报总行;不良率超过1%的行,将暂停其办理此项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信 贷 管 理 制 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