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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学业导师制管理办法》

来源:筏尚旅游网


各单位:

关于印发《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学生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学生学业导师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学生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学生学业导师制管理办法》已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XXX职业学院

2020年4月29日

XXX职业学院

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为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制,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具有临职特色的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体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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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 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置换类型

畅通不同类型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之间转换通道,使学生除学习本校课程获得学分外,还可通过学习外校课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换非学历学习成果等方式置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具体分为以下七类: 1.职业资格类 2.技能竞赛类 3.综合素质类。

4.学历教育类 5.非学历教育类 6.创新创业类 7.退伍复学(入学)类 二、置换标准

(一)课程学分置换标准

1.资格证书类。学生获取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国家或企业行业机构承认的、有影响力的(作为从业门槛或加薪标准)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可以置换相应或相关课程学分。不分等级的技能资格证书计6学分,分等级的证书,从五级到一级分别计2学分、4学分、6学分、8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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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12学分。执业资格证书计16学分。

2.技能竞赛类。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可奖励学分用于置换相关课程和学分。学生参加国家和省、市级的一类技能竞赛获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4、12、10 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8、6学分;市(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2、1学分。二类竞赛获奖按一类获奖1/2置换,三类竞赛获奖按一类获奖1/3置换学分。

3.综合素质类。学生参加学院安排的政府部门组织的文体活动等综合素质类比赛获奖可以置换相应课程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2、1学分;国家级获奖加倍,市级减半。

4.学历教育类。发生转学、转专业、辅修专业等情况时高职高专和本科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分可以置换相同或相近课程的相应学分;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分可以置换专业核心课以外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及学分。

5.非学历教育类。参加非学历教育的校内外培训获得结业证书,根据课程学时和深度可以置换思政课、专业核心课以外的相应课程学分; 获得培训证书,可以根据课程学时和内容申请免修相关课程。

6.创新创业类按专门办法执行。

7.退伍复学(入学)大学生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按专门办法执行。

(二)课程成绩置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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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能竞赛类按以下标准计算置换课程成绩: (1)一类大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二类大赛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三类大赛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置换课程成绩计95分,每增加一个获奖等次,再增加2分。

(2)一类大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二类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三类大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置换课程成绩计85分,每增加一个获奖等级,再增加2分。

(3)一类大赛市级一等奖、二类大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置换课程成绩计80分。

2.职业资格类、综合素质类和创新创业类置换课程成绩计80分。

3.其它类别置换课程成绩计70分。 三、置换流程 1.学生个人申报

学生取得获奖证书后2周内向二级学院教务科提交《XXX职业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收到申请材料后于1周内完成审核并向学校教务处提交《XXX职业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汇总表》。

3.教务处认定

教务处在收到院部申请材料后于1周内负完成审核认定,并于一周内将认定结果通知到学生本人。

四、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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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XXX职业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

2. XXX职业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汇总表

附件1

XXX职业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

二级学院 学生姓名 学号 项目 名称 (请附相关材料) 申请理由 签名: 班级 项目级别 类别 置换类型 取得时间 发证单位 — 5 —

年 月 日 课程 性质 置换课程 开设学期 学时 学分 成绩 二级学院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认定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6 —

附件2

XXX职业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汇总表

序号 二级学院 学号 姓名 班级 置换类型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级别 取得时间 置换课程 开设学期 课程性质 成绩 学分 统计人: 院部负责人签字(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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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职业学院

学生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省教育厅学分制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督促学生认真学习,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解和掌握的程度,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同时检查教学效果,以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体学生。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学生考核资格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的课程(包括必修课、任选课、限选课和拓展活动课;实训、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都应按课程标准(考核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类型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可以采取笔试、技能考核两种形式,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半开卷两种形式,各专业(学科)每学期半开卷课程原则上不超过1门。具体形式由教学院部提出,报教务处审核备案。鼓励推行多种考试类型(口试、笔试、实验、技能操作、网上考试、可视化成果、真实性产品等)、多个阶段(平时测试、作业测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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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考核形式(以证代考、以赛代考、社会考试等)、多元主体

评价(主考教师、考评组、学生、企业专家等)的考试制度改革,以考试为杠杆,有效提高学生职业能力与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由教务处、教学院部和任课教师认定。任课教师在考核前一周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提出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和依据,经院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院部教务科负责教务系统内名单调整。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并不予补考:

1.学生一学期无故缺课达到5次或迟到早退10次以上者; 2.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缺交平时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者。

4.病、事假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者。 5.未经批准修读或未交纳重修费用的课程。

第三章 课程考核职责分工

第八条 课程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会同各教学院部统一组织。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各院部具体负责实施,并对工作质量负责。

第九条 所有课程的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学校或教学院部安排不担任本课程教学的校外专业人员或校内骨干教师从题库中抽题组卷或按课程标准命题(含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

第四章 课程考核工作管理

第十条 考试命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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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性原则。命题内容必须满足考察、考核课程教学目标要求,且以实践应用能力考核为主,通过实践应用考察学生对关键知识、原理和规律的掌握程度、应用水平,考核学生思想道德、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提升水平,一般不要出现纯理论和纯知识考核题。

2.科学性原则。命题要符合培养目标和考试目的,基础题、提高题比例要科学,必须保证试题的难度分布合理,学生考试的成绩应呈偏正态分布。

3.全面性原则。命题要根据课程标准、考试标准及参考教材,认真分析应考核的知识点和能力点,既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又覆盖全面,防止过偏。

4.规范性原则。命题要力求准确、明确,避免出现歧义;试题表达应力求简明扼要,措词严谨,不得包含有关的暗示;题目的编排顺序要合理;试题的评分标准应该公正明确,易于掌握,避免答案有规律和模棱两可;判断题要确保试题用词的统一性,填空题应保证答案唯一;综合应用题要力求考查多个知识点和能力点,使之结构严密,内涵深厚,具有较高的信度。

5.创新性原则。命题要新颖,能够充分体现课程的特点,注意结合课程的新发展,及时补充创新能力的考核。

第十一条 试卷印刷在教务处统一安排下由各教学院部完成。试卷均应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

第十二条 试卷印刷要在严格保密的状态下进行,试卷印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漏试题。在印制过程中出现的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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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立即销毁,不得随意丢在垃圾桶里。各教学院部要指定监印各教学院部必须做好试卷印刷、分装及保管等工作,应建立

人负责印刷全程监控,并承担保密工作的责任。

符合规定的保密室,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试卷保密和安全。

第十三条 考核时间

1.实行即考制。学段课程授课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复习时间即进行考试。全学期课程一般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各院部具体组织。考试安排提前报教务处备查。

2.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中职阶段学生90分钟),体育课、专业技能课等实际操作考试时间根据考试内容由授课院部确定。

第十四条 成绩评定与分析

1.评卷工作由院部组织教师集中进行,尽可能采用流水评卷。

2.评卷教师要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卷,评分标准确定后原则上不许改动,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并报院部和教务处批准备案。试卷评完后要认真复查,确保评卷的准确性。因教师评卷错误造成学生补考或应补而未补,查实后,由评卷教师承担责任,给予相应处理并通报批评。

3.教师不得向学生透露评卷情况。评卷教师有权拒绝他人看卷、查分。任何人不得干扰评卷工作。严格禁止学生参与评卷、誊分等工作,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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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原则上过程性考核成绩占40-70%,终结性考核成绩占60-30%,试卷按百分出题,得分按比例折算。

5.活动课程可采用等级记分制。

6.评卷结束后,教研室或院部主管教学领导组织拆封登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后更改错误成绩须经学校审批。

7.考试课与考查课都要以学业成绩为核心进行教学质量分析,提交课程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的规定根据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查询与复查试卷

1.学生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时,由本人向所在院部申请,经院部教学主任批准后,可对本院部所开设课程试卷进行复查。若非本院部所开课程,可由学生所在院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开课院部共同复查。若成绩有误,需授课教师填写《XXX职业学院成绩修改单》,由授课院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和分管领导审核签批,由教务处修改。

2.教务处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或复查,并负责更改错评成绩,通报复查结果。

第十七条 补考、缓考、重修、免修需由各院部在新学期开学后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并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成绩记载、报送、公布与审核

1.任课教师在考试(考查)前一周将学生平时成绩报院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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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查。

2.课程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和院部教学主任审核后,由任课教

师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输入教务管理系统。

3.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院部通知学生在全部考试结束10天后到教务系统内查询,同时通知不及格学生按时补考,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提前透露成绩。

4.缓考、补考、缺考、作弊者的成绩记载时,要注明“缓考”、“补考”、“缺考”、“作弊”字样。

第十九条 考试课程补考

1.学生提交补考申请,任课教师和教学院部进行补考资格审查。

2.补考试题由各教学院部负责抽取和印刷,任何人不得向工作人员询问与试题有关的任何问题。

3.补考试卷的评阅、成绩的评定和誊录由各院部按正常考试要求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重修课程考试

1.重修申请和重修形式按照《XXX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重修学习的成绩按其实际学业成绩记录。

3.若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考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可申请缓考。

4.重修后考核成绩仍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下学期初的课程补考,如仍不及格,可继续参加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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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免修课程考试

1.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根据各自的情况,申请免修某些专业必修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填写《XXX职业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并附交有关课程的学习笔记或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证明,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校批准,参加免修考试(试卷由授课院部按标准命题、报教务处审核)。免修考试的成绩在75分以上(或良好)者,经教务处审批可准予免修,并给予这门课程应得的学分,记入学籍档案。免修考试的成绩在75分以下者,不得免修。

2.学生要求免修某门课程,需该课程为下一学期开设课程,且应在本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试卷存档

1.考试结束后,各教学院部要对本学期考试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分析,并按专业/学科分别形成教学质量分析报告。同时,对学生试卷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试卷清单或存档目录。

2.各教学院部要严格按照《XXX职业学院试卷存档规范》对全部考试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试卷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授课院部整理归档。补考试卷、缓考试卷、重修学生和免修的试卷应单独装订,与正常考试的试卷一起存档,并标明“缓考”、“补考”、“重修”或“免修”字样。

3.试卷按学期、年级、专业、层次、课程归档。每个档案盒一般存放一个班级、一门课程的材料,若人数较多,可根据试卷多少分盒存放,但应根据要求编号,以便于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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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自2018

9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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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职业学院

学生学业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深入推进学分制管理改革,加强学生学业指导,促进学生成才成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XXX职业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业导师聘任 (一)聘任条件

学业导师任职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思想过硬,作风优良,治学严谨; 2.热爱学业导师岗位工作,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 3.能针对学生思想和心理特点,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4.在某一领域有专长,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指导学生专业学习与实践的能力,原则上学业导师的所学专业或任教专业应该与指导的学生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

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讲师及以上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具有助教职称。

6.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二)申请审批

采取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批和学生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三)聘期

学业导师聘期一般为3学年。在聘期内,学业导师因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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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任职的,学生另行选择导师,由二级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备二、学业导师职责

(一)向学生介绍专业培养目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

案。

和实践教学环节实施的内容、过程,职业取向等。指导学生查阅、咨询、了解相关专业,正确认识专业、选择专业。

(二)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特点,指导学生制定学业计划,指导学生选课和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质量。

(四)了解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信息,及时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和继续深造的指导。

(五)及时与专职辅导员和任课教师进行沟通,保证对学生教育教学的及时性、有效性。

(六)学业导师应尽的其他职责。 三、学业导师指导数量

各二级学院依据实际情况调节导师与受导学生数量比例,原则上以每级20—30名学生为宜,同时指导在校生不超过100人。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届新生入学2周前将学业导师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并于新生入学后4周内将导师名单及其指导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教务处备案。因特殊原因进行个别调整者,及时把调整信息报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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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业导师工作方式

为更好满足学生学业需求,实行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结合,导师对所导学生进行集中指导每学期不少于3次,同时还应通过多种途径对所导学生进行个别指导。集中指导时间和地点由学业导师与指导学生商议后确定并报二级学院备案,导师每次对所导学生开展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应做好记录,以备检查和考核。

五、学业导师工作考核 (一)责任部门

各二级学院制定学业导师制实施细则并依此对本学院学业导师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考核内容

考核可包括学业导师自评、指导学生评价、二级学院考核评价三个层次。主要考核内容有:选课指导、专业发展、职业能力指导和提升、活动开展过程记录、指导次数,指导时间,指导地点等。

(三)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学业导师资格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再聘用;

2.学业导师考核结果记入相应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年度工作考核、评先树优和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

3.学业导师经历视同育人经历。 六、学业导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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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成立学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

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各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及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学生导师集中培训。

(二)各二级学院分别从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学业导师的培养。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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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职业学院

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为指导和规范学生选课行为,根据《XXX职业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课原则

第一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学生选课的重要依据。学生应该在学业导师指导下全面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及其各项教学活动所规定的学分。教学计划内所列出的课程按教学要求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拓展活动课三大类。必修课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修读该类的每一门课程并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学分。选修课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为加强学生素质修养、拓宽职业领域、开阔视野、扩大就业面而开设的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及实际情况,在全校选择修读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拓展活动课是培养学生综合素养而开展的课外活动的课程化,包括第二课堂、第三课堂和第四课堂的拓展项目,学生应分别修满不同拓展项目的活动学分。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和拓展活动学分及其子项之间原则上不可跨类代替。

第二章 选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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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从第一学期入学教育开始,就应该按

照教学计划要求,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业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应参照专业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院部组织各专业指派有经验的学业导师予以指导,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选课应力求避免上课时间冲突。

第三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如有特殊情况多修或少修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需经院部分管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务处最终打印出的课程认定单为准,学生据此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教师据此考核学生并录入成绩。

第四条 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如果要求修读的人数不足30人(特殊小班除外),则不开课,由教务处通知相关院部、各院部通知相关学生改选其它课程;选修课程每 1位教师单班授课学生原则上专业课不超过45人、思政课不超过120人,公共选修课根据情况可根据需要酌情安排。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最后一个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一般应在20到25学分之间。平均绩点值达到3.5的学生,每学期可修读不超过30学分的课程。

第六条 免听与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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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平均绩点值达到3.5以上可申请免听,但一学期内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重修课程与新学期课程时间冲突时也可申请免听。免听课程可不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学生因故跟下一年级修读时,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免修。

3.无论是免听还是免修,学生都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免听(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核心课、国家安全课、军事课、就业指导课、社会实践及毕业论文(设计)等,没修读过的均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体育课由体育部确认,教务处批准;军训课由医生证明,报学生处批准后,参加其它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章 选课程序

第八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12周公布下学期预排课程总表,各院部向学生公布选课资料(如专业教学计划、选课流程图、课程简介和任课教师简介)并指定教师接受学生咨询,解答学生问题。

第九条 学生于13至14周进行课程初选,经学业导师同意后到教务处教务系统内网上预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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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第15周各院部按课程填写《学生选课情况统计

表》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一份送任课教师所在院部(对于非院部教师送交教师本人)、一份送教务处);教务处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分布情况,于第15周做出是否开课的通知,并由院部通知学生本人。对因未能开课而造成未选成课的学生于第16周组织第二次选课。

第十一条 第17周教务处公布下学期课程表,学生根据课程表自己编制自选课程听课表。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批准后,必须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的学习(批准免听、免修者除外)。缺课时数超过计划学时三分之一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且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章 辅修

第十三条 有跨专业(群)学习意愿者可辅修第二专业。各院部在制定各个专业教学计划时,同时制定其他专业学生辅修该专业课程的辅修教学计划,辅修教学计划的课程一般为6—10门。学生在辅修前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部及开课院部批准后,方可选修。

第十四条 学生修完辅修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且成绩合格者,由学院统一颁发辅修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辅修不受课程、专业、院部的限制。

第五章 教材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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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院部按照教务处公布的课程表和选课学生情况,安排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选择教材,根据学生自购或统购意愿通知教材科(图书馆)征订、发放新学期教材。教材发放以后学生因故变更选课的,已购教材不予退还。

第六章 选修课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论其参加学习、考试与否,都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选修课考试缺考、违纪或作弊者,同必修课一样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选修课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也不予记载成绩,学生可以视本人情况重修该课程或改选其它课程,以便取得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七章 重修课的选课和考试

第二十条 重修课程的选课安排在开课第一周内进行。学生应尽量保证重修课程与新学期课程修读时间不冲突。若确实无法避免,可申请免听重修课程,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听的重修课程亦应交纳重修费。未交重修费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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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为试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至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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