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政策咨询答复
1、新生儿出生落户手续
(1)新生儿父或母的居民户口薄; (2)《出生医学证明》; (3)新生儿父母结婚证;
(4)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5)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
(6)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另外,根据计生部门政策规定,公安机关还需查验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凭证》。
2、“夫妻投靠”户口迁移手续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结婚证》;
(4)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另外,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定,申请人迁入农村的,还需出具被投靠人实际在农村居住的证明、村委会同意
迁入的证明。
根据计生部门政策规定,投靠人为已婚育龄妇女的,公安机关还需查验计生部门出具的《关于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计划生育审查情况的函》和《关于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入计划生育审查情况的函》。
3、“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手续 注:子女投靠父母:指未婚、离婚、丧偶子女投靠父母。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4)未婚证明(仅限于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类); (5)离婚、丧偶证明(仅限于离婚、丧偶子女投靠父母类);
(6)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7)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另外,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定,申请人迁入农村的,还需出具被投靠人实际在农村居住的证明、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根据计生部门政策规定,投靠人为已婚育龄妇女的,公安机关还需查验计生部门出具的《关于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计划生育审查情况的函》和《关于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入计划生育审查情况的函》。
4、购房户口迁移手续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的原件、复印件; (4)夫妻随迁的提供《结婚证》;
(5)父母及未婚子女随迁的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计生部门政策规定,投靠人为已婚育龄妇女的,公安机关还需查验计生部门出具的《关于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计划生育审查情况的函》和《关于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入计划生育审查情况的函》。
5、姓名变更手续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及父母同意证明;
(4)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5)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6)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名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同意
的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
(7)在校高中以下学生应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8)生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其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6、出生日期变更手续 (1)本人居民户口薄;
(2)本人提供的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单位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
(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德州市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意见表》并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编码本、户口迁移证等原件,有过迁移的由迁出地派出所提供原始材料;
(4)其他参考资料:如学籍卡、毕业证、结婚证等原件,只作为参考性资料;
(5)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7、大中专毕业学生户口迁移手续
A、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以下手续办理落户:
(1)《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或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2)接收单位证明;
(3)户口迁移证。
B、对省外院校非山东省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以下手续办理落户:
(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 (3)接收单位证明; (4)《户口迁移证》;
(5)《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
C、毕业后未分配单位需落户原籍的,凭以下手续到原籍落户:
(1)本人书面申请; (2)父母《居民户口簿》; (3)《毕业证》; (4)《户口迁移证》; (5)《就业报到证》。
8、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手续 (1)个人申请;
(2)《转业军官通知书》、《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等;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9、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
居民因身份证有效期满、姓名变更、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登记项目错误,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丢失身份证的;本人需持户口簿(换领还需原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本人可以持户口簿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本人长期在外地工作、户籍在我市的群众,急需办理身份证的,可在暂住地公安机关采集人像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至其直系亲属处,由其直系亲属携带申请、户口簿、代办人身份证件、人像信息存储移动介质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0、居民身份证的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证时限为1个工作日。 11、办理居住证手续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
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居住在出租房内的应提交租房协议(租赁合同),同时提交出租房主与派出所签订的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自购房产的,出具购房证明材料;居住在单位内部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
(3)育龄妇女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领3年期居住证的,应同时提交下列之一的材料: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 (3)已购买房屋证明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2、居住证的办证时限
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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