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被告人具有诸如重大立功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或者被告人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不受只下降一个量刑幅度的限制,可以下降两个甚至三个量刑幅度。
刑法立法的本意对于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可以下降两个甚至三个量刑幅度,直至免除处罚,不受下降一个量刑幅度的限制,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次,立法对于是否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的从宽幅度是有所区分,对于与免刑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显著减少,因而有更大范围从宽。“下降一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对于未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而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于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而言,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
最后,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与免刑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下降两个甚至三个量刑幅度处罚,直至免刑,避免刑罚的断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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