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条件及特殊要件概述: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的存在、依法签订以及就主要条款的协商一致。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身份、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特殊要件包括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以及需经批准、登记的合同。这些特殊要件在满足其规定时方可生效。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合同的成立的特殊要件有哪些
通常的合同具备一般生效要件时从成立时起生效,然有些特殊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在满足其特别生效要件时方得生效。
1、附停止条件及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此为对附停止条件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此为附始期合同的规定。
2、需经批准,登记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将批准、登记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结语
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双方存在、依法进行、协商一致等。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合同可以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成立特殊要件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需经批准、登记的合同。这些特殊要件满足时,合同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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