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如下:
1、流产、引产类
(1)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00元;
(2)妊娠3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标准为400元。
2、妊娠及分娩类
(1)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
(2)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
享受难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仅限于:
1、臀位牵引术;
2、产钳助产术;
3、胎头吸引术;
4、胎头旋转术。
(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2)用人单位决定破产关闭或者其它原因解体、撤销前已参保的,在实施破产关闭或者其它原因解体、撤销前已怀孕但未分娩的女职工,只给予40-10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妊娠3个月以下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40元;妊娠6个月及以下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80元;妊娠6个月及以上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类
(1)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
(2)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
(3)双侧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400元;
(4)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30元。
4、女职工生育行剖宫产术中实施其它手术类
剖宫产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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