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十级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7.3万元;农村标准:1.87万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
3、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计算);
4、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5、护理费赔偿金额=按误工标准计算或按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6、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支出交通费;
7、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9、营养费赔偿金额=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10、十级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11、后续治疗费事;
12、车辆及财物损失。
二、交通事故处罚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1、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2、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3、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4、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
(二)处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者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
(三)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符合下列一、二项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符合下列四项的,处以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五、六项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四)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吊销其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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