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如果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需要变更合同标的的,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进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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