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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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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应当先审查其是否经过了追诉时效,已经经过的则不再追诉,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没有经过追诉时效的,并不影响已经审结的前罪,对于漏罪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对于漏罪的刑罚,司法实践中存在“数罪并罚”、“单独处罚”两种观点,数罪并罚,罪犯服刑时长不会超出最长刑期二十五年,但单独处罚,罪犯前罪服刑时长和漏罪服刑时长的总和很可能超出最长服刑期。目前,除“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之前或之后发现的均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单独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后,在追诉范围内发现有犯罪遗漏的,应当分别追诉。不属于追诉范围的,不得追诉。刑法规定,在下列期限以内不起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死刑20年。如果你认为你必须在二十年后追诉,你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罚执行完毕后,遗漏的犯罪不能与以前的犯罪相提并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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