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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