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看守所条例 规定,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在 羁押 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在押人员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的或者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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