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之所以是这样规定,个人理解,是因施工单位是实施主体,施工质量是做出来的,无论是好还是不好,都不是检查出来的,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
一、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是什么
(1)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2)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
(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
(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并经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会签后,报设计单位。
(7)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8)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财务部应及时将工程造价的调整情况报告指挥部领导。
二、人的素质是首要的因素
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有效管理首先是人的因素,人的因素首先是领导者的综合思想素质,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施工企业的领导者的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人的因素贯穿到每一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环节,无疑是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有效管理的决定性因素。
(1)、建设单位领导者是建筑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决策者,其综合素质是决定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具有前瞻性、实用性、功能性、美观性等的关键。首先应组织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工程设计、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等;其次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等,以及重要施工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选择实力较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高素质的监理单位,分别承担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全程监理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建设单位也要组建由高素质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部,负责监督与协调,也是建筑项目质量的保证;
(2)、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素质是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重要保证。监理工程师直接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质量监督,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现场施工管理经验,能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程序实施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监督的权威性。不能服从于建设单位,更不能听命于施工企业,应对社会负责。
(3)、施工单位管理、技术工程师的素质是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根本保证。施工企业承担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任务,是施工的主体,责任重大。首先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素养和业务素质;其次是具有先进的施工方法和质量管理体系;三是每个施工人员都要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从施工建筑工程项目开始到工程完工,始终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规范施工,做到每个环节质量检验过关,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四是认真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建设单位的检查,确保施工工程质量,保证工程顺利完成。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