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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单位分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0-02-02 来源:筏尚旅游网

结婚前买房付清房款属于个人财产,但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只视为赠与该子女,登记在夫妻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1、结婚前已购买并付清房款,且拥有所有权的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子,但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此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子,只属于该子女个人财产。但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子,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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