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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

2022-07-25 来源:筏尚旅游网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对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还包括被告注销城镇户口、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诉讼、国内或国外华侨的离婚诉讼、中国公民在国内或国外的离婚诉讼等。

法律分析

有哪些民事诉讼案件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情形是: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5)在国内结婚但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的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以下管辖权情形: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还包括被告被注销城镇户口、追索赡养费案件涉及多个被告住所地不一致、非军人对文职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等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其他相关法院将负责相应的管辖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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