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出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质押权属于债权人。质押权是债权人为确保债权得以满足而拥有的权利。债务人或第三方将自己的财产出质给债权人,以作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需要实现质权的情形发生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即就该动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来收回债权。质押权归债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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