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已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这说明在非道路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可以参照在道路上发生的致人死亡的事故处理,按交通肇事罪定性。本案中黄某作为驾驶培训教练,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但其在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且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黄某对刘某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证的简介
驾驶证全称为机动车驾驶证,又作“驾照”,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驾驶机动车需要一定的驾驶技能,缺少这种技能的如果随意驾驶机动车,就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人无证不能上路行驶。但对于已具备安全驾驶技术的人他们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这种允许的证件就是“驾驶证”。
这说明驾驶证是一种“许可证明”。驾驶车辆的许可是通过驾驶证的核发来实现的。这表明了获取驾驶证是一种具有一定格式的行为,必须有专门机关来核发。在国际上,对驾驶证的定义为:“为了驾驶汽车,主管当局发给的许可驾驶车辆的证明文件”。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二、司机构成交通肇事吗
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为:第一,李某的行为系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其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非法改装车辆、在绕过交警后未尽观察义务造成交警死亡,其行为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规定,其行为均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第二,本案发生地点为公共交通道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因本案中李某发生事故地点为车流通行集中的公共道路,因此应适用本解释。第三,其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后果,且该后果系其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所致,前后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四,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均系过失犯罪,属于法条竞合,系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根据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原则,应适用交通肇事罪,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