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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婚假规定

来源:筏尚旅游网

法律主观:

有关婚假的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婚丧假和路假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者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个地方工作的;如果员工在其他地方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到其他地方处理丧事,可以根据距离给予距离假。 第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旅行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将被支付,途中的车费将由员工承担。 婚假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姻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资,是对劳动者的精神安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和权益保护,对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客观: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条
职工结婚取消晚婚晚育假的奖励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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