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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则

2020-12-01 来源:筏尚旅游网

审判人员回避决定的权责分配及民事诉讼中自行回避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不同职务的审判人员回避决定由不同的人负责,如院长、审判委员会等。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应自行回避的情形包括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且审判人员违反规定接受请客送礼等行为也会受到法律追责。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法律分析

一、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哪些人来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根据其职务的不同,做出回避决定的人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民事诉讼中自行回避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拓展延伸

审判人员回避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审判人员回避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当审判人员存在利益冲突、偏见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时,可以申请回避。该规则适用于各级法院的审判人员,包括法官、陪审员等。回避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回避、审查申请、决定是否回避等环节。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回避申请,而法院则会进行审查和决定。审判人员回避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维护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应根据其职务来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院长、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等不同层级的人员有权做出回避决定。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应自行回避具备特定情形,如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此外,审判人员不得接受贿赂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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