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安全生产指令
1、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那一条?依据什么?怎样处罚?
违法的法规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八条,违反的部门规章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按法规处理要吊销矿长证照,按规章处理罚款1-3万元。
2、安全生产法对拒不执行司法界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版《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权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时候,企业可以以保密拒绝?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
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停产整顿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有相应的后续措施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
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5、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那一条?依据什么
您好,应该违反的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及《安知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八条 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道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内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
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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