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申请人提供的xx年8月12日合同上手写的:“施工工期60天”、“南后外墙砖”、“7月6号封顶”、是否由所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于x年4月13日签订了建房合同(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0xx年8月12日,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在申请人所执的合同第二条(承包方式)第一款后添加文字“施工工期60天”,第五条(乙方义务)第二行“包括主体建筑”后添加文字“南后外墙砖”,第六条(付款办法)第二行“三楼封顶付2万元”后面“四楼封顶付2万元”下面添加文字“7月6号封顶”,并在建房合同第八条(补充条款)下面的乙方签名处签名。
现双方产生纠纷且已诉至法院,被告否认申请人所执合同中上述添加文字为其所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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