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吴
受委托人: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事项:
在吴诉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抚州市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吴向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交纳了案件诉讼费3439.00元。现该案已经调解结案,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法院应向吴退还一半诉讼费1719.00元。
因委托人吴远在浙江宁波,路途不便,特此全权委托王伟平律师代理本人办理上述诉讼费退费事宜。
委托人:
二〇XX年 月 日
尊敬的`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行政诉讼应诉授权委托。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X人民法院:
你院审理我方与 张三 一案,我方现委托 李四、王五 进行诉讼。
诉讼代理人李四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其任职单位及其职务:某某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王五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和反诉,进行和解。其任职单位及其职务:某某公司职员。
委托人(或盖章)
二○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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