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有限公司:
事由:因纳税担保而应承担缴纳税款、滞纳金的义务。你公司20xx年10月9日为建筑公司提供纳税担保,担保XX公司所属20xx年9月份的营业税10万元及其滞纳金。建筑公司未在限期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应由你公司缴纳为建筑公司所担保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2条第1款:纳税担保
依据: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你公司与建筑公司于20xx年10月9日签定了《纳税担,由你公司为建筑公司提供纳税担保,担保XX公司所保书》属20xx年9月份的营业税10万元及其滞纳金,并经我局同意。该《纳税担保书》规定,建筑公司未在X月X日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应由你公司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及其滞纳金。
通知内容: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即在20xx年X月X日前将担保的税款10万元及滞纳金向XX市XX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向X银行缴纳。
逾期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XX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通知人:国家税务局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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