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男,汉族,1x年8月29日生,隆回县人,住xx省隆回县某某镇。
被告:刘某,男,汉族,1x年2月27日生,住xx省汕头市某某区.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建设工程欠款60000元整,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追讨该笔欠款花费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计8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刘某从韩江北桥总包中铁十三局承包该桥东岸引桥工程。原告颜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认识,原、被告达成承包协议,原告承包被告承包的东岸引桥工程中的模板工程。原告从20xx年初开始施工,到20xx年初完工。到20xx年8月27日,被告与原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万元,被告当天写下欠条。该欠条约定被告于20xx年春节还原告2万元整,20xx年7月前将余下欠款付清,但被告一直未付款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电话催讨,被告总是借口不给。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xx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颜某
20xx年8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