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的要求有:需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外一方在国内无居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递交的材料有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件、护照,国外一方委托律师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