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独监护。
又称单独亲权主义,是指离婚时双方协议或法院确定由父母中的一方单独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在法院决定单独监护的情形下,父母一方承担全部的监护职责,另一方仍须负经济上的扶养义务,且可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原则上已不能为孩子作出决定,单独监护过去一直被认为是最有益于父母双方及子女的监护方式,因为单独监护可以降低父母双方离婚后为孩子问题的争执,也可以让孩子远离家庭冲突,拥有固定的生活环境和交往对象,增强安全感。但是,单独监护往往使得不负监护的父或母退出孩子的生活圈,令孩子失去习惯的亲密感及性别角色的效仿对象,甚至会让孩子产生被抛弃的感觉。
2.轮流监护。
是介于单独监护与共同监护中的一种过渡形式,其内容为父母以一定的时间为限,交替成为亲权监护人。在设定期间内,亲权监护的职责由一方单独行使。轮流监护的优势在于能够相对多地增加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双方交流、增进感情的机会。但轮流监护也会增加未成年子女生活上的不安定因素,由于可能存在的环境上的反差,会使子女的心理缺乏归属感。
一、离婚后孩子的监护人是谁
离婚后容易产生一个误区,认为孩子由谁抚养,谁就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事实不是这样的,就算离婚后父母也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孩子跟谁住在一起并不影响监护权的改变。大部分的家庭都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形,父母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再对孩子享有监护权:
1、死亡。如果父母死亡,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监护权随之丧失。
2、丧失监护能力。我们说对孩子监护是因为孩子成长不完全,需要父母的督导,前提必须是父母有完全行为能力,足够负担对孩子的监护,否则丧失对孩子的监护权。
3、存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在以上情况下父母不能对孩子享有监护权,监护权变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不是监护人的时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