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人为损坏,由于高层居民向管道中投放金属物品或水泥块等硬物造成的主管道漏水,在找不到肇事住户的情况下,由该栋使用该管道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责任。2.由于质量、使用过程中正常损坏的,有下水管质保单位维修,质保期逾期由物业维修,但费用还是要该栋业主全部承担;一般物业公司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不会向业主索取费用,除非更换管道需要穿墙破路的大工程。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