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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了父母还有探望权吗

2024-07-22 来源:筏尚旅游网

1、父母探望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子女也是义务

关于探望权的性质,一直存在权利说与义务说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改革的精神,父母权利本位正向子女权利本位转型过渡,因此,将探望权定性为父母的一项义务更有利于子女利益最大化。以亲情为纽带,子女要求会见父母是基于血缘的固有权利,满足自身的生理需要。尤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包括成年子女),更需要父母合理的探望与照顾。因此,探望权不应当仅从父母利益出发,而更应从子女的利益出发。探望权不仅为父或母之权利,更应为子女的权利。本案中,王某的合理探望与护理是积极履行探望义务的表现,也是林某的应有权利,郭某不得妨碍和阻止。

2、父母探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符合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因此,父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依法享有探望权不仅契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更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展。本案中,王某的合理探望与照顾有利于女儿的身体恢复和亲情融合,当郭某的妨碍或阻止行为违背社会道德秩序和善良风俗且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判定该阻止行为无效。

一、夫妻离婚后怎么探视孩子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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