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联系电话: 。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元整。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元(自 年 月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 年 月 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元(自 年 月 日起暂算至 年 月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市民一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 年 月 日经南宁市 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 年 月 日作出( )南市民一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南宁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及纳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