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在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此外,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手续。
法律分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在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职工失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各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市属或区属)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2)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用人单位递交材料3个工作日之内办妥退工登记手续,收下该职工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并在第8页上相应栏目内登记盖章,审核《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并在表上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在《就业登记证》第18页起的相关栏目内作记载盖章;收下该职工的人事档案,并在《职工退工(失业)后档案转移保管表》作记载盖章。
(3)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给《职工失业证明书》和《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两联单,并在下半联注明应参加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定期组织的就业指导教育的时间和地点,委托用人单位转发失业人员本人。
(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工失业证明书》两联单交给失业人员本人,并告知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结果,通知其按《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工指导教育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职业指导教育。
(5)失业人员只有参加过职业指导教育,方能持盖有专门印章的《职工失业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取回《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失业保险的登记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失业登记后,失业人员需要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提供失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失业保险金领取凭证。因此,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需要先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结语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在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此外,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退工登记手续,并发放《职工失业证明书》和《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失业人员只有参加过职业指导教育,方能持盖有专门印章的《职工失业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取回《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