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孩子的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法院在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况,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和道德方面,以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出了以下规则:1。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父亲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
2、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亲一起生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经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对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他子女的生活,对子女有利,对子女的生活有利,但对子女的生活有利,对子女的生活,对子女的生活有利,对子女长期不利,对子女的传染病不利,而另一方不利,对子女的生长期不利,不利于其他疾病或者对子女的传染病或者不利,不利于其他子女的传染病或者不利于其他不利于其他子女的生活。
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5、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