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终止其职务??村民小组长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终止其职务?村民小组长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村民委员会不能擅自终止其职务,而只能由本小组如开村民会议进行罢免。法律虽未对村民小组长规定,但参照组织法第十六条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的规定。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