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阐述了夫妻一人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时,该房屋仍然属于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在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如果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那么该房屋仍然属于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结语
婚姻关系中,房屋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需要根据房产证登记和出资情况来判断。如果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如果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