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公司从B纺织厂购进一批羊毛衫。为支付货款,A向B厂开具了10万元货款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C银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15天。B厂经销员拿到汇票后,声称不慎于第3日遗失。B厂随即向C银行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2天即受理,并通知了付款人停止支付。第3天发出公告,限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申报,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后来D持汇票到人民法院申报,并声称汇票是用6万元从经销员手里买的。人民法院接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B厂和C银行。于是,B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1.汇票遗失后,B厂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正确的。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本案中,B厂所持有的汇票属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汇票遗失,B厂可以向C银行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区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合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当天就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并在第三天发布了限利害关系人三个月内申报的公
告,其程序和步骤是合法正确的。
3.D持汇票向法院申报后,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B厂向法院起诉都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在本案中,D是持票人,票据被宣告无效与否直接涉及其权利,其有权申报。法院接到D的申报后,由于票据纠纷难以在催告程序中解决,所以依法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但是,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并不等于票据纠纷就不解决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也有类似规定。因此,B厂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向人民法院
起诉是合法正确的。
公示催告程序,是19__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种程序,它是为了解决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引起的票据权利主体不明问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该票据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案申请人是本案涉及的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前的最后持有人。
公示催告,目的在于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期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申报权利,并且依规定期间内有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有人申报的,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另行起诉,依普通程序解决票据权利的归属。
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就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取得向支付人请求履行支付义务的权利。
案例:19__年5月10日,A市“银利”公司业务经理王乘车时不慎将包丢失,内有一张本公司的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付款人为银行。王遂到公司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报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当即决定受理。5月12日,人民法院通知银行停止支付。5月15日,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3个月。8月20日,个体户张向该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称其于6月10日经刘某背书转让得到了该汇票,并且出示了该汇票。人民法院称申报期已过,驳回了张的申报。人民法院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了该案,并于9月3日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银利”公司经理王凭判决向银行要求付款,XX银行称“银利”公司没有汇票,无权请求付款,拒绝支付。
问题:1、本案有哪些程序上的错误
2、张X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评析:这是一起适用公告催示程序的民事案件。涉及到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几个法律问题,《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对此作了规定。
1、本案中程序上的错误主要有:
⑴《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以本案中,王X向付款地基层人民法院,即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而不应向“银利”公司所在地,即A市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⑵《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本案中,人民法院5月10日决定受理案件,2日后才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5日后才发布公告,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⑶《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本案中,张X报权利时虽已过了申报期限,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因张在申报期满后申报而驳回其申报。不过《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张是在公示催告期间取得该票据,其权利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人民法院仍应裁定驳回请求。
⑷《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3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本案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关判决宣告汇票无效的做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