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合同终止后表现方式
(一)合同终止后,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同时,合同关系的终止,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义务关系也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
(二)合同终止后,还应清理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通知,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助,是指当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作好善后工作。保密,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向外泄露。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是什么
(一)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民法典》第555条),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二)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存在。
2、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协议。
3、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为转移的有债务)。
注意:其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分别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的规定。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三)效力
约定概括承受的效力:
1、第三人(承受人)取得让与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及所负担的合同义务。
2、让与人退出合同关系。
3、从权利、从债务随同转移,但专属于让与人的除外。